关于印发《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

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动员全体教职工发扬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帮助因病致困的教职工缓解经济困难,切实解决他们在患重病、大病住院期间高额医疗费负担问题,在学校支持、资助下设立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为了进一步规范“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的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简称“爱心互助金”,是由全校在职教职工、人事代理及离退休人员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爱心互助工程。主要用于教职工在患重病、大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过大需要互助互济的人员的补助。补助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并逐步完善互助金的补助办法。

第三条 爱心互助金遵循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进入莆田学院工作连续2年内不参加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今后也不得参加。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爱心互助金由学校拨付部分经费资助,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离退休人员等出资组成。

第五条 凡自愿参加爱心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人事代理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100元。交款时间为每年一月份。

第六条 接收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捐助,接受校外各单位、各社会团体、海内外人士的赞助。

第七条 爱心互助金由财务处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运作情况由学校监审处进行监督审计,报告收支情况。

第八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调离或辞职,当年度有权享受补助,次年则补助责任终止。

第九条 爱心互助金全部存入银行,规避风险。

第三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办法

第十条 补助对象主要为参加本爱心互助的教职工。

第十一条 爱心互助金主要用于教职工在患重病、大病住院期间高额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的补助。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含5000元)者,可以申请补助。申请补助的人员在办理补助时,需提供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费专用收据、病历、辅助检查单、出院小结等复印件和市医保中心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及市医保中心开具的自筹医疗费用证明。

第十三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所开支的医疗费用除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和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外,剩余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按比例给予补助。

1.自负费用在5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按30%补助;

2.自负费用在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按40%补助;

3.自负费用在30000元以上者,按50%补助;

4.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0元。

第十四条 参加爱心互助金的人员,因病去世的除按第十三条款实施补助外,一次性补助抚恤金5000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包括爱心互助金整体运作与管理、爱心互助金补助的审核与审批、办法与实施细则修订。

第十六条 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工会、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监审处、医务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莆田学院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爱心互助金也可用于社会救灾、扶贫、助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