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2-18 阅读:

2018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录取过程,完善国际学生来华学习制度,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留学生的类别

第二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

第三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工作,按照中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留学生规章管理制度;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提高我校留学生培养的数量与质量。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管理制度,尊重异国同学,团结友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章   留学生的招生和录取

第五条 留学生招生由教务处负责,发展规划处(外事办)协助;留学生出入境手续办理由发展规划处(外事办)负责;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学生管理、住宿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后勤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六条 学校招收来华学历生计划每年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可接受能力制定;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教务处征求接收学院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七条 教务处应及时公布招生简章,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二级学院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

第八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确定。教务处负责入学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考核、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校报到手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

第四章   入学条件与录取

第十条 入学条件

(一) 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莆田学院校纪校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18-30周岁,身体健康,持外国有效普通护照的非中国籍公民,对华友好,境外无犯罪记录。

(三)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必须持有效的外国护照及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四)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者。

(五)汉语水平要求:学历生(本科生)汉语水平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的规定等级(4级及以上);语言生无汉语水平限制。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填写完成《莆田学院来华留学生学习申请表》(以下简称《入学申请表》),提供我校招生简章上所其他要求的其他材料,寄送到我校教务处。经审核决定录取的,学校将向其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至录取通知书寄出至少需要8个星期。

第五章   报到与注册

第十二条 拟来校就读的被录取者本人需持护照、照片、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材料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一般建议办理学习签证(X1 visa,入境30天内必须更换为居留许可)。

第十三条 请携带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等相关证书原件,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教务处报到。为避免签证过期带来麻烦,请务必在抵达中国后尽快到学校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日期内报到者,要事先与我校取得联系,获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历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凭教务处通知到相关学院报到和选课,语言生到文化与传播学院报到和选课。

第十五条 到我校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应取得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获得健康证明所需的费用自理。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所有来华留学生必须购买涵盖其学习时间的足够的保险,保险至少应包括意外险和医疗险。学生可在来华前或来华后购买保险。报名注册时,学生须提交保险公司(或其它相关机构)开出的包括意外和医疗险的保险单,保险单文字须为中文或英文。未购买所要求的医疗保险者,将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两星期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港、澳、台学生由教务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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