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7-07-17   

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后〔20164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662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6年6月2印发

 

莆田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做到合理调度、有效使用、行驶安全、厉行节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车辆管理部门

㈠公务车辆指纳入已核定的编制、属于学校资产的车辆,包含小车、面包车、商务车、中巴车、货车、工具车等。

㈡后勤处是学校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㈢学校调拨给二级单位常年固定使用的车辆,相关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承担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管理。

二、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婚庆、休闲度假、接送子女亲属等私人活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包括:

㈠校领导公务用车;

㈡学校大型活动用车;

㈢接待来访客人、外聘教授、外籍专家用车;

㈣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接送试卷用车;

㈤部门负责人对外联系工作用车;

㈥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用车;

㈦学校机要用车;

㈧其他公务用车。

三、公务车辆的使用调度

㈠申请用车程序

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审批派遣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经用车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后勤处按程序审批,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审批申请,由后勤处车辆管理科统一调度安排。临时用车,可电话联系,由车辆管理科先行安排车辆,用车单位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各单位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申请派遣公务车辆,其他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派遣公务车辆,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及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节假日申请用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㈡车辆调度与安排

车辆管理科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先来后到、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安排车辆。车辆管理科提出派车方案,并将《用车审批派遣单》送达驾驶员,做好记录。各单位用车人不得擅自更改行车路线和用车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联系并征得车辆管理科许可。用车完毕,用车人及驾驶员须在《用车审批派遣单》上签名确认行程距离,并将《用车审批派遣单》送回车辆管理科。

㈢车辆保管与停放

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和安全等,必须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美观,确保车辆工作状况优良。驾驶员应妥善管理随车所有证件及应急维修工具、灭火器等备件。如有车辆调整、人员变动,要严格办理车辆交接手续。车辆备用钥匙应由车辆管理科保管。公务车辆应停放在已报备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的停放地点,节假日期间除执行公务外,原则上应当集中封存。

㈣车辆外宿管理

公务车辆如因工作需要外宿,须经后勤处处长及车辆管理科科长同意。

四、公务车辆的维修及保险

车辆维修应坚持“保障安全、讲究节约”的原则,实行定点维修、预算报批制度。

㈠定点维修

公务车辆须到政府招投标、学校选定的维修机构定点维修。如定点维修企业技术或设备条件无法满足车辆维修要求,须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定点以外的车辆维修点维修。

㈡维修程序

根据车况,车辆维修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由驾驶员提出维修项目及预算清单,经由车队长、车辆管理科科长审批之后方可进厂修理。预算金额在10000元以内,由后勤处处长审批。预算金额超过10000元,由校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必须到场,对维修项目进行核定。车辆维修费由车辆管理科按规定统一结算。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在外地修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到相关正规修配厂修理,缴纳费用后凭正式发票实报实销。

㈢车辆保险

车辆保险须按照市政府采购办文件规定,由车辆管理科到指定的保险机构统一办理。

㈣用品添置

车上用品添置应由驾驶员提出购买报告,由车辆管理科提出意见、分管副处长复核、处长批准。驾驶员按批准的购置品种及数量购买并签单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未经批准购置的,一律不予报销。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五、公务车辆的油料使用

㈠车辆应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㈡车辆通过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

㈢个别车辆因特殊情况,在定额充值不够用时,经同意后,可先由驾驶员用现金购买,凭发票申请报销。

㈣各车实行单车油耗核算制度,每月核算一次。

㈤未经允许私自在其他地点加油,一律不予报销。

㈥驾驶员平时应注意节省油耗。对耗油量大的车辆应查找问题,及时消除。

六、公务车辆违规与交通事故处理

㈠驾驶员应当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管部门管理。

㈡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未经许可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而发生事故或违反交通规则的,由驾驶员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㈢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交通事故发生,驾驶员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迅速通知车辆管理科,按照国家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妥善处理。车辆管理科应根据事故大小逐级上报。接到报告后,有关人员应立即赶往事故地点协助处理。

㈣车辆保险理赔工作,由车辆管理科负责协调办理。

七、驾驶员管理

㈠驾驶员要自觉服从车辆管理科的领导与管理,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

㈡严格请销假制度,驾驶员有事需请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车辆管理科科长及后勤处领导批准同意。

㈢校领导公务车辆的驾驶员在领导出差、外出学习期间,短期内由车辆管理科安排休整,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封存。车钥匙主动上交车辆管理科统一保管。超过7天,驾驶员应到车辆管理科上班,承担其他工作任务。

㈣如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车辆管理调度、虚报费用等情况,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八、公务车辆经费报销

每月10日前核报上个月车辆运行所有费用。执行公务所发生的车辆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发票由驾驶员整理,经车辆管理科审核,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统一报销。派车单需经派车人签字确认。

九、驾驶员补助与奖惩

㈠奖励补助

1.安全奖励,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每年奖励600元。

2.劳动服装补贴,每年每人200元。

3.洗车费,每车每月200元。

4.出差补贴,按莆市财行[2014]69号文件执行。

5.其他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㈡处罚办法

1.出现公车私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包括维修费用)由用车人和驾驶员个人承担。

3.私自将车辆零部件拆换后赠与他人或变卖的,经单位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公务车辆使用信息公开

车辆管理科按月统计汇总公务车辆行驶里程以及油料、维修、保险及过路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及市财政局,并将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莆田学院公务车辆审批、派遣单

  2.莆田学院公务车辆日常及节假日停放地点明细表

 

  • 附件【附件1-2.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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