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科〔2017〕11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7年6月6日
莆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项目结题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的来源及申报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科研项目,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由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其他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省政府有关厅局、莆田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以及学校自行设立的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称“校内项目”)。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非在编在岗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应按照项目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严格按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和要求的时间执行。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指南选定研究内容,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后报科研处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校外项目如果有申报数量限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如学校意见为终审意见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确定申报的具体项目,上报有关部门;校内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或评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立项。
第七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项目(我校为第一申请单位联合校外单位,或者校外单位为第一申请单位联合我校),必须签订合作申报协议方能申报,签订的协议需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要明确双方责权利、经费分配比例、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等。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项目合作申报协议书,科研处审核认定合作申报协议书,同意后签署用印审批单(盖学校公章)。
第三章 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在申请书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填写《任务书》或《合同书》,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科研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各类科研项目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做好年度进展或中期检查汇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二级学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类科研项目的检查,对执行情况差,督促限期整改,直至建议中止或撤销该项目。建议中止或撤销的校外纵向项目,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指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出的项目组成员),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校外纵向项目负责人的更换,还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如调动或离职,无法继续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委托给项目组成员或其他人负责,并报科研处批准;如需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对研究内容、预期目标、计划进度等进行调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校外纵向项目还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每个科研项目经费均单独建帐,一题一卡,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莆田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莆田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结题验收材料,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经科研处复审合格后,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结题的同时应按照《莆田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决算及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应根据立项渠道,对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知识产权等给予标注资助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成果管理按照《莆田学院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认定办法》和《莆田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成果报奖需按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奖条例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莆田学院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办法》《莆田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学校根据《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发放奖励津贴的60%(立项奖励),项目经费全部到校且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延期申请获批后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发放剩余奖励津贴的40%(结题奖励)。
第二十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年度执行情况或中期检查,对于执行情况不力、无故不开展研究工作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中断执行的,或因不可控因素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中止的,学校将冻结项目剩余经费,项目剩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逾期不结题(或者延期申请未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导致学校或所在二级学院新的项目申报受限的,或者因执行不力导致项目被主管部门强制中止或撤销的,学校将收回已发放的立项奖励津贴,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3年各级各类限项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莆田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