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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莆院研〔2022〕4号)

【发布时间:2023-08-31 16:49:52】【阅读次】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莆院研〔2022〕4号


为规范完善研究生奖助贷体系,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8000元/学年,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至毕业当月。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莆院学〔2023〕22号) 下一条: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参与“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莆院研〔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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