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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莆院研〔2022〕4号)

【发布时间:2023-08-30 15:40:47】【阅读次】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莆院研〔2022〕4号


为规范完善研究生奖助贷体系,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8000元/学年,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至毕业当月。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参与“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莆院研〔20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有关精神,学校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及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岗位待聘计划需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长、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一)“助教”岗位:是指承担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大面积实验课、实习课程指导和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助教”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学校教务处制定具体方案。

(二)“助研”岗位: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导师推荐的课题组的科学研究、科研辅助或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等。“助研”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每位一年级研究生必须参与导师科研工作。

(三)“助管”岗位: 承担学校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以及本科生、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学院、校机关工作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设立“三助”岗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聘任期限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三助”岗位: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所有硕士研究生、在研究生处备案过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二)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岗位后,经导师许可,可以同时受聘担任“助教”、“助管”工作中的一种。每学期只能申请一个“助教”或“助管”。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助教”、“助管”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助教”岗位聘用依教务处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助研”岗位计划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部门申请,设岗部门自行审批聘用,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助教”、“助管”岗位的学院(行政部门)须于每学年度第一个月内,确定所需“助教”、“助管”岗位数,填写《莆田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人单位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岗位聘期为一学年。

第十条 申请“助研”岗位的从第一学期初进行受理。“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导师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研”岗位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学年。

第十一条 “助教”、“助管”岗位的职数,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指标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考核和聘用工作,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

第四章 岗位确认与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 每学年初,研究生处发布申报通知。各用人单位根据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助管”岗位数量,并按通知时间及时上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处根据各单位申报数量,以及教务处分配的助教数量,组织培养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察,确定拟录用人选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和指标由各导师确定,并由导师自行聘用。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应做好“三助”研究生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使其全面了解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根据“三助”岗位职责制定量化考评体系,对“三助”岗位受聘者每学年考核一次,考评结果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三助”考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由设岗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助教”、“助管”按月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月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月津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聘任期限内不能按要求完成“三助”工作,导师或用人部门可提前终止聘用,经用人单位和研究生处核准后,提前解除聘用。停止发放“三助”津贴并取消该研究生“三助一辅”申请资格半年以上。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凡当月事假超过5天者,停发半月的津贴;一个月内擅自离开岗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津贴。

第二十条 各设岗单位要加强对“三助”岗位的管理和考核,对不能正确使用好岗位计划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核减该单位岗位数。

第六章 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三助”报酬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助教”、“助管”津贴由培养单位造册确认,报研究生处审批;“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助教”、“助管”工作酬金根据每月实际工作量动态调整,一般25元/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生/月。“助研”报酬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工作量来发放,每月每生不低于200元。

第二十三条 由各用人单位(部门)在当月20日前填写研究生处统一制作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申报表》,通过用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校研究生处审批。由校财务处发放“助教”、“助管”岗位工作酬金,酬金直接发放到研究生校内银行卡上。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助研”酬金由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发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所从事的“三助”工作发生变动后,必须重新申请“三助”岗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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