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研〔2022〕4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等管理文件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
2.《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3.《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
4.《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5.《莆田学院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
6.《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面试工作规范 》
7.《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应急预案 》
8.《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工作细则 》
9.《莆田学院关于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
10.《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11.《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
12.《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13.《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14.《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
15.《莆田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16.《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17.《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 》
18.《莆田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
19.《莆田学院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质量管 理的规定》
20.《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1.《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
22.《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
23.《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参与“三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莆田学院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1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质量,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国家规定的招生考试方式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依据学校当年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进行;如当年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公布后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则根据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均须参加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处组织管理,各招生学院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研究生处、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各招生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招生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政策,并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负责对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第八条 研究生处是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设招生管理科,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与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联络并对外进行招生宣传。研究生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全校各招生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编制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宣传咨询材料,进行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及咨询;
(四)组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制定学校分专业复试分数线;
(六)负责编制和上报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库、录取库、研究生名册及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并做好有关归档工作。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招生学院成立二级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作为第—负责人,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研究生处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制订本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分数线和调剂信息表;
(二)制定本学院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三)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
(四)负责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
(五)做好自命题、评卷以及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考生资格审查、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体检和录取等工作;
(七)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做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复试及录取等招生工作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根据国家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招生简章,报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当年度研究生处有关工作要求,负责本学院招生专业目录的拟定或修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各招生学院上报的招生专业目录编制本校当年度的招生专业目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的硕士专业目录采集软件,进行硕士招生专业目录采集并上报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各招生学院历年报考人数、录取人数、就业率、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等因素,提出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下达各招生学院。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及报名时间以当年教育部和学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办法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网上报名及网上确认工作结束后,由研究生处依据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报考条件,对考生网上报名及网上确认信息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学籍/学历校验的考生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初 试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各招生学院按照要求上报命题老师名单。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试题命制工作进行监督。
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由3名及以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试卷的整理工作。各招生学院根据研究生处的要求,组织人员协助有关专业试卷的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招生学院做好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招生学院自命题考试科目分数复核、登记和录入工作,并按照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自命题考试科目初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考生对初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处申请复核。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考生的初试成绩予以复核。
第六章 复 试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复试录取工作实施意见。各招生学院根据要求认真制定复试实施细则并组织复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当年度国家文件要求和考生初试成绩拟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分数线和调剂信息表。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二十四条 生源不足的专业,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复试。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教育部录取政策执行。
各招生学院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各招生学院报送第一志愿和调剂复试考生名单至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招生学院负责发布研究生复试通知,在考生复试报到时,应当对考生的复试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参加复试的还应当参加加试。各招生学院负责审查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资格并组织加试。
第二十七条 各招生学院应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研究生处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各招生学院在复试阶段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健委和中国残联联合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乙肝项目检测取消)。
第七章 录 取
第二十九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要求,以考生总成绩为依据向研究生处提交拟录取名单。研究生处审查通过后,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平台向考生发送拟录取通知。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处统一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不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研究生处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
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处负责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十一条 各招生学院负责接收拟录取考生的人事档案、定向培养协议等,并对拟录取考生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招生学院寄发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招生学院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研究生入学报到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信息发布平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的,则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规定为准。
附件2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提高人才选拔质量的重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增强和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效性、科学性、安全性和公平性,提升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立德树人,促进科学选才。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培养规律,树立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理念,积极创新运用先进教育考试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对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的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规范管理。对标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标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自命题工作机制健全、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明确责任要求,确保安全保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要求,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二、组织管理
(一)自命题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收优质生源的关键环节。命题应遵照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公平性的选拔原则,严格规范程序,严守保密原则,强化各级责任,确保试题的安全。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自命题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统筹,制定管理工作办法,统筹、监管办法的实施。
(三)研究生处负责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具体负责试题的形式审查、印制、封装、保管以及机要寄送、回收整理试题、组织阅卷、成绩录入、核查等工作。校纪检部门负责督查。
(四)各招生学院是自命题工作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自命题的科学规范、安全保密负责。各学院主要领导为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负责人和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各学院有关责任人须严格按要求选派各科目的命题人员、评卷人员和管理交接人员,组织开展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培训,协调解决人员、场所、设备等问题,理顺工作实施程序,细化试题命制、审核、评卷、保密、交接等工作事项,确保各项工作科学、安全、规范。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参加命题、评卷工作情况进行量化,纳入学院绩效考核、评优评奖等考察范围,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五)命题小组由3名及以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正式在职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组长对本科目命题工作整体质量负责,须亲自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六)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评卷小组组长对本科目评卷工作整体质量负责。
三、安全保密
(一)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有涉密人员,包括命题人员、各学院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试卷交接、管理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等均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三)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涉密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要切实加强涉密人员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四)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人员信息须对外保密。
(五)保密室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标准并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自命题的试卷、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密室管理必须严格按《莆田学院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命题工作
(一)考试科目设置及试卷的满分值应按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应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命题。
(二)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命题小组应当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试题内容,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工作要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考试大纲或本校自定的本科目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考试时间为3小时,个别特殊科目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小时。命题小组应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并能否使优秀考生有一定的富余时间。
(三)命题小组应集中讨论,要分析往年该科目考生得失分情况,对均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仔细分析、查找原因,在实际命题过程中加以改进。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导语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大小题分、试卷总分应准确无误。命题中应当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尽量避免要求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用具作答,确需使用无存储编程功能计算器等用具的科目,应按规定时间申报,并由研究生处在考生准考证上备注,否则考点将不允许考生携带计算器或特殊用具进入考场。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A卷和B卷各一套,其中试题内容相同率不超过20%,与近两年试题内容相同率不超过10%。
(四)所有试卷格式必须按照研究生处规定的统一格式,字体要求为:标题用宋体加黑、小四号,正文用宋体五号,化学式、上下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大字号,确保试题清晰。图表、公式等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打印,严禁手写。使用60克以上标准白色A4纸打印,以便统一制版印刷。试卷各页页首和页脚上的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招生年份”“招生学院”“考试科目名称(全称)”“科目代码”等各栏的内容必须与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或省略某些项目。原则上应尽量少出填空题,若有填空题,则须在填空位置标出序号,以便考生在答题纸上答题。各试题之间不留答题的间隔,所有答案一律写在答案纸上。
(五)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在命题期间不得联网,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六)试卷上交前,应进行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包括招生年份、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总分、序号、题型指导语、图表、上下标、清样图文质量以及页码等。如有选做题需注意与招生简章或专业目录公布的范围一致。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初审,防止出现差错;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并根据《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命制审核表》逐项检查试卷原稿,确保命题不出差错。命题时应用专用的答案纸做出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一律手写。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不得从命题计算机上拷贝任何文件,不得将纸质或电子文档的任何材料带出命题场所。命题结束后应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不能销毁的材料及带入命题场所的电子介质由专管人员存入保密室直至解密。
(七)命制好的试卷和评分参考分别装入指定的信封进行封装,由命题小组组长亲自密封并在密封处骑缝签名。试卷应交给指定的试卷交接工作人员,各学院应设置临时保险柜,用于试题袋的临时存放,并于当日内提交研究生处。学院试卷交给研究生处时,必须有研究生处两名试卷交接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能进行,收到的试卷应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并在当天按单元时间及时存入保密室,使用前严禁拆封。试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各环节交接过程均应有文字记录,及时填写《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交接表》。
(八)若已命制的试卷违反命题原则和具体要求,视具体情况要求命题人员重新命题,或终止该试卷的使用,另行组织其他命题人员进行重新命题或委托其他招生单位进行命题。
五、印制、封装、寄发、回收、整理
(一)试卷印制、封装、寄发、回收、整理等工作应当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参与。自命题试卷须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印制、封装。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务全过程全方位录像,但严禁使用变焦摄像头查看试题。
(二)所有参与印制、封装、寄发、回收、整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守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
(三)试卷的印制、封装、寄发、回收、整理等工作必须严格按《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在实际操作规程中,如实填写《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印制、封装、寄发审核表》、《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答)卷整理审核表》。
六、评卷
(一)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必须在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评卷教师在评卷时不得使用手机、相机等具有拍摄和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
(二)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2人及以上)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核对,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三)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四)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五)评卷完毕后,研究生处对试卷累分、搬分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误,学院须派专人重新核查该科目累分搬分情况。
(六)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七、考试成绩管理
(一)试卷成绩应及时录入考试成绩数据库中,对录入的数据应多次交叉核对,保证录入的成绩准确无误。
(二)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已评阅的试卷和上机后的成绩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成绩。
(三)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绝不允许违反纪律、利用工作之便改动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透露。
(四)考试成绩公开后,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向研究生处申请复核。研究生处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学院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一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研究生处应当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八、招生数据管理与信息安全
(一)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有关招生工作人员,尤其是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应加强保密观念,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二)研究生处下载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原始数据后,存放在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使用的计算机上各一份。
(三)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必须对专用于招生数据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对于考试成绩等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并交数据监管员存放一份。
(四)存有招生考试成绩数据和信息的专用计算机必须由专人管理,该计算机不得联网,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该计算机。
(五)数据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的各种报表,对重要数据随时做好备份,并定期或不定期将重要数据传输给数据监管员。
(六)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由修改提出人、核查人、修改操作人及院领导签字。
(七)数据监管员应对数据管理员使用的各种重要计算机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变动部分查核书面记录。
(八)掌握考生报名和考试成绩计算机信息和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研究生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对其他人员(包括研究生处无关工作人员)不提供数据查询服务,研究生处和有关学院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研究生处负责人许可,也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九)有关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密。
(十)未经许可,不允许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成绩并提供给他人,不允许在正式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录取结果提供给他人,不允许将内部文件精神告诉与招生工作无关人员。
九、附则
(一)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应主动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印制、装订、封装、整理、收发、保管等涉及保密操作环节的工作,不得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三年内两次出现重大失误的命题人员、评卷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命题和评卷工作。
(二)严禁学校内部任何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环节多、周期长、保密要求高,研究生处和各学院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保密教育,严格选派涉密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涉密人员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自命题管理过程中,对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将视情节调减研究生招生指标。
(四)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人员保密守则
2.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守则
3.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评卷人员守则
4.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人员安全保密责任书
5.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命制审核表
6.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印制、封装、寄发审核表
7.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答)卷整理审核表
8.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交接表
附件1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人员保密守则
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命题工作,确保试卷安全和考试的权威性、公平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保密法》,由国家及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指导我校组织命制的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命题工作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的计算机及保密介质(含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要妥善保管,在命题期间不得联网,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不得委托他人录入、打印试卷,不得在联网的电脑上录入、打印试卷。
三、命题工作属保密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须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人员信息要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的身份。
四、各学院是自命题工作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自命题的科学规范、安全保密负责。学院主要领导为本学院自命题工作负责人和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科目命题小组组长负责本组的保密工作。
五、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有关人员,应事先主动提出,实施回避,不得隐瞒。
六、命题人员在命题过程中应加强团结、同心协力、互相尊重、互相监督,认真做好考试命题的保密工作。
七、全体命题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慎之又慎地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凡泄露国家绝密、机密内容和遗失国家绝密、机密材料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保密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保密守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
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守则
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启封、印制、装订、封装、分发、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试题安全和考试的权威性、公平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保密法》,由国家及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指导我校组织命制的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试卷印制、封装、分发、回收、整理、管理等相关工作属保密工作,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相关人员不得在任何场合泄露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参与人员情况,不得复制和自行保留与之相关的材料。命题人员、评卷人员信息对外保密。
二、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试题的印制、封装等相关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应事先主动提出,实施回避,不得隐瞒。
三、试卷印制、装订、封装、分发工作集中在研究生处封闭进行,所有参与人员应加强团结、同心协力、互相尊重、互相监督,按指定的任务、岗位认真做好考务工作。
四、凡泄露国家绝密、机密内容和遗失国家绝密、机密材料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保密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保密守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3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
评卷人员守则
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确保评卷过程正确规范和考试的权威性、公平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工作有关的规定。
二、自觉参加评卷业务培训,自觉服从评卷场所安检人员出入场所的检查。正确熟练掌握评分参考、评分细则,防止出现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熟练掌握评卷软件系统的操作。
三、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不得将《评卷工作证》转借他人。评卷员使用的网上评卷等系统的账号及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泄露,不得冒用其他评卷员身份工作。
四、不得将评卷工作证件等涉及工作身份的材料拍摄上网发布或泄露给他人;不得将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试(答)卷等带出或传出评卷工作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予评卷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外传评卷情况;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接打电话;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地;不得查询考生成绩;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有拍照、摄像、存储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作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作答情况;不得私自拆封答题册;不得拆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
五、不得擅自使用“参与评卷工作”的身份参加和从事社会活动;不得擅自使用答卷内容、评卷信息等参加和从事社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如出版、发表、接受采访等)擅自发布与考试评卷有关的内容和信息;不得擅自参加、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考试评卷有关的培训、辅导、讲座等活动。
六、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圆珠笔或签字笔,其他色迹的笔、橡皮擦等违禁物品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书写准确、清晰、工整、规范,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在评卷过程中应当按规定进行签字。如需更改,应当由学科评卷小组长和更改人共同签字,并书面记录备查。
七、评卷过程中要爱护试题(答)卷、各种资料和设备、设施等。
八、评卷人员如发现试题本身有误或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学科评卷小组长;情况严重的,评卷小组长应立即报告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
九、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员违反以上职责,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4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人员
安全保密责任书
本人 填写 | 姓 名 | | 职务或职称 | | 手 机 | |
本次承担的工作任务 | |
本人承担工作 | □ 命题 □ 审核 □ 制卷 □ 抽检 □ 封装 □ 寄发 □ 保管 □ 整理 □ 评卷 □ 其他 |
本人对涉密工作要 求的 确认 | 在学习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保密规定和国家有关涉密法律法规后,认真阅读下列文字,如能认同确认,请在下一栏目内填写“本人已认同确认”,并签上本人的姓名。 我在参与国家教育考试涉密工作前,接受了聘请单位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教育,了解了其工作内容的密级规定及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我愿意并保证遵守其保密工作的要求,不对外泄漏、透露有关秘密(包括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身份和其工作内容有关的情况和秘密等)。 我保证: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年度聘请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本人不参与任何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本人不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本人不接受任何有关考试内容及评阅方面的咨询,对试题内容及评阅情况严格保密;本人绝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保留试题副本;本人保证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试题版权归属聘请单位。 |
本人 保证 内容 填写 处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 推荐人签字: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聘 请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聘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命制
审核表
科目代码及名称:
A 卷/B 卷: 总 分 值:
主要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
内容 审核 | 1.试卷中是否有政治性(法律、政策、民族、宗教事务等)问题。 | 是 | 否 |
2.试卷中的试题是否有科学性错误,是否存在尚无定论的问题。 | 是 | 否 |
3.试卷内容是否以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 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重点,且突出考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的能力。 | 是 | 否 |
4.试卷整体难度是否符合与本学科专业相当。 | 是 | 否 |
5.内容是否与公布考试大纲或考试科目名称(代码)一致。 | 是 | 否 |
6.是否对试题与近几年试题(含 B 卷)重复性审核,确保命题科学、合理、有效。 | 是 | 否 |
7.内容是否前后有提示和知识点重复考核。 | 是 | 否 |
8. 试题内容中是否有出现试题答案。 | 是 | 否 |
9.试题中是否有错、别、漏、多字等。 | 是 | 否 |
10.试题内容中图文标注是否正确。 | 是 | 否 |
形式 审核 | 11.卷首“年份、科目名称、科目代码”是否正确。 | 是 | 否 |
12.试卷中出现的“年份、科目名称、科目代码”是否正确。 | 是 | 否 |
13.页码“第×页(共×页)”是否正确。 | 是 | 否 |
14.大小题号是否正确。 | 是 | 否 |
15.大小题分、试卷总分是否正确。 | 是 | 否 |
16.题型指导语是否正确。 | 是 | 否 |
17.选项序号是否无误、检查有无重复项或有无包含关系。 | 是 | 否 |
18.选择题题干编制是否科学规范。 | 是 | 否 |
19.数字选项是否按逻辑顺序排列。 | 是 | 否 |
20.试卷中的图标、符号是否与国家标准相一致。 | 是 | 否 |
21.图标序列号是否规范。 | 是 | 否 |
22.试题要求的图表、数据等是否提供。 | 是 | 否 |
其它 注意 事项 | 23. 试卷排版整体上是否规范合理。 | 是 | 否 |
24.试题与评分参考是否有明显区别,分开配套装袋。 | 是 | 否 |
25.试题与评分参考是否有错印、错装、漏印、漏装现象。 | 是 | 否 |
26.试卷袋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 是 | 否 |
命题人初审签名及时间:
命题组长复审签名及时间:
其他再审人员签名及时间:
注:本表由审核人在审核意见上打“√”,由研究生处审核存档,切勿装入试题信封内。
附件6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
印制、封装、寄发审核表
主要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
1.试卷印制、封装场所是否具备保密条件。 | 是 | 否 |
2.试卷印制、封装场所是否派专人对进出场所人员进行安检。 | 是 | 否 |
3.是否安排专人对试卷的印制、封装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 是 | 否 |
4.是否安排专人对印制前再审、印制后已印制试卷完整性(尤其是正反两面页数的印制)审核且份数是否正确。 | 是 | 否 |
5.印制、封装、寄发过程中是否为正式在职人员且至少 2 人同时在场。 | 是 | 否 |
6. 废卷或与印卷有关的材料是否统一销毁。 | 是 | 否 |
7.是否进行分科目进行印制,且一科目一清。 | 是 | 否 |
8.试卷袋(小信封)封面是否注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及时长等。 | 是 | 否 |
9.试题试卷和评分参考是否都分时段印制,且分柜存放。 | 是 | 否 |
10.封装时核对试题科目名称和试卷袋(小信封)上科目名称是否一致。 | 是 | 否 |
11.试卷印制规格是否符合教育部相关要求。 | 是 | 否 |
12.试卷袋(小信封)密封前是否指定专人进行抽检。 | 是 | 否 |
13. 试卷袋(小信封)是否全部密封。 | 是 | 否 |
14.备用试卷的份数及封装是否进行核对。 | 是 | 否 |
15.大信封密封后是否都按照机要件保管,并配备专人值班。 | 是 | 否 |
16.寄送过程中是否有安保人员且至少 2 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 是 | 否 |
审核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注:请在审核意见上打“√”,并交由研究生处审核存档。
附件7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
自命题试(答)卷整理审核表
主要审核内容 | 审核意见 |
1.整理场所是否符合试(答)卷的保密条件。 | 是 | 否 |
2.整理场所是否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全程无死角监控。 | 是 | 否 |
3.是否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办理机要收发手续。 | 是 | 否 |
4.是否检查、详细记录回收的机要袋的密封情况。 | 是 | 否 |
5.接收到试(答)卷机要袋后是否及时送至符合规定场所保管。 | 是 | 否 |
6. 整理场所是否派专人对进出场所人员进行安检。 | 是 | 否 |
7.拆封机要袋是否有 2 名正式在职人员同时在场。 | 是 | 否 |
8.机要袋内的考生答卷袋与考生信息、科目名称是否一致。 | 是 | 否 |
9.答卷整理是否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统一进行。 | 是 | 否 |
10.答卷整理时是否有至少 2 名正式在职人员同时在场。 | 是 | 否 |
11.考生答卷袋检查密封完整情况中发现有问题,是否书面记录。 | 是 | 否 |
12.是否安排专人核对同一考试单元答卷袋(小信封)袋数与准考人数是否相符,并检查答卷袋(小信封)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一致。 | 是 | 否 |
13.是否安排专人检查考生答卷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与答卷袋上的是否一致,有无漏写(涂)、错写(涂)情况。 | 是 | 否 |
14.对于缺页、漏页的问题卷等异常情况是否形成书面报告。 | 是 | 否 |
15.对所有漏填、错填考生编号和姓名的答题纸是否安排专人(2 人以上),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补填或改正。 | 是 | 否 |
16.是否安排专人检查已经拆封的试(答)卷袋有无遗漏答题 纸,确保答题纸全部装订。 | 是 | 否 |
17.整理好的答卷是否按顺序(装订),确保密封到位。 | 是 | 否 |
18.是否安排专人检查密封条记录信息完整情况。 | 是 | 否 |
19.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是否妥善保管。 | 是 | 否 |
审核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8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
自命题试卷交接表
自命题学院: | |
试卷科目名称: | |
科目代码: | |
命题教师 (密封后签字): | |
研究生处交接时间: | |
试卷密封完好情况(送达研究生处时): | |
送卷人(签字): | |
收卷人(签字): | |
备注: | |
附件3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
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考务工作的管理,提高自命题试卷考务工作质量,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命题试卷考务工作场所要求
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印制、封装等考务工作采取集中封闭方式进行,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属机要保密场所,全程视频监控并录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内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照相机、扫描仪等带有拍照、摄像、录音和传输功能的设备。
二、工作清单及考务材料准备
网上确认报名数据下载后,研究生处工作人员按要求对报名数据进行资格审查,剔除不准考名单后编制考生编号,制作各环节工作清单和考务材料,具体包括:
1、清单
(1)形式审查、印制、封装等各环节清单
(2)自命题科目考生清单
(3)考点分拣清单
(4)考点考生自命题清单
(5)考点地址清单
(6)考点考生情况汇总表
(7)邮寄机要清单
2、封贴
(1)考生试卷袋(小信封)封贴
(2)考点邮包(大信封)地址封贴
(3)制卷工作袋封贴(一式两份)
(4)启封印制交接封贴
3、有关材料准备
(1)试卷袋(小信封)打号,试卷袋(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印制,并提前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
(2)按科目把试卷袋(小信封)封贴和自命题科目考生清单装入制卷工作材料袋中。
以上工作由两位工作人员完成,交叉复核,确认无误后在相应目录清单上签名。
三、形式审查
试卷原稿形式审查前,应先由研究生处领导确定各科目启用 A 卷还是 B 卷,两名试卷保管员须将启用的试卷、未启用的试卷以及标准答案袋分类保管,分开存放。未经研究生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开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专用信封,不得拆开未启用的试卷。
形式审查由两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保密场共同完成,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试卷原稿信封的密封、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试卷招生年份、考试科目名称(全称)、科目代码、招生学院(全称)是否与招生目录公布的内容相符。
3、检查试卷大题号、小题号是否正确、连续,每道试题是否注明分值、试卷总分是否符合规定的满分值(一般为100分、150分或300分),页码标注是否正确。
4、检查试卷内容是否有明显笔误,题目导语是否准确,上下页内容是否衔接、选择题选项是否齐全,图、表是否与题目内容匹配等。
5、检查卷面正反面是否都清晰,尤其注意公式、图、表、上下标、化学式等清晰度。
每门科目由两位工作人员独立按上述要求检查,确认无误后,在相应清单上签名。有问题的试卷报研究生处联系命题教师修改,并做记录(只记录问题,不记录试卷内容);修改后的试卷须经工作人员再次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转入后续环节。
四、印制
1、试卷印制工作由两位工作人员承担,印制过程必须始终保持两人同时在场,互相监督,不允许与印制试卷无关的人员进入印制场所。
2、试卷应当使用60克以上白色A4纸印制。印制试卷时,应认真核对试卷的科目名称、科目代码,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不可多印。印制时每次只操作一门科目,该科目印完毕,试卷原稿装回原信封袋再取下一门科目。印制过程中注意异常情况,如出现机器卡纸、夹带等现象后印制质量、数量是否存在问题。
3、试卷印制后,应认真检查印制的试卷正反面字迹是否清晰,注意图形、公式、上下标、化学式等的清晰度,清点份数是否准确,大科目按每50一份放置,余数单独记录。
4、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如有制版纸等不便当场销毁的材料应存入保险柜,由研究生处统一及时销毁。所有与试卷印制有关的材料都不得带离印刷点。
五、封装
试卷封装按科目进行,封装过程中两位工作人员一组,按要求操作,严防错装、漏装。具体步骤如下:
1、按科目领取试卷,清点份数,核对科目代码、名称与清单上一致,确认无误后签字交接。
2、按科目领取试卷工作袋和已打号的试卷袋(小信封)。检查打好号的试卷袋(小信封),对着科目代码清点份数,确保份数准确、所打印的科目代码无误,以免发生混入其他号码的现象。
3、抽查试袋(小信封)封贴和自命题科目考生清单内容,检查封贴是否连续、封贴上的科目代码是否准确,清点份数,确保是同一个科目且份数准确。
4、认真检查每份试卷页码连续、试卷完整,正反面内容清晰,注意防止出现装订错误。
5、试卷折叠后塞半截入试卷袋(小信封)中,科目代码朝上,由另一位工作人员检查后再完全塞入。数量多的科目分每组50一份,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方式封装,避免出现一个信封塞了两份试卷,另一份试卷为空的情况。试卷袋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6、密封试卷袋(小信封),贴密封签,盖密封章,认真检查避免有试卷袋漏盖密封章。
7、密封好的试卷袋(小信封)贴上该科目的封贴,按分拣流水号排序,使用自命题科目考生清单核对考生姓名、考试编号、报考点代码,清点份数无误后打捆交回保密室。
以上步骤均须两位工作人员交叉复核,确保无误。
六、按考点分拣
试卷分拣环节每组两名工作人员,按考点进行分拣。具体步骤如下:
1、工作人员在考点分拣清单相应考点位置签字,按考点代码领取考点考生自命题清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2份,盖红章那份邮寄,蓝章工作室用)、考点邮包(大信封)封贴,前二者注意总页码领取完整。
2、凭考点考生自命题科目清单上的分拣流水号找到相应的考生试卷袋(小信封),核对袋面上的考点代码、姓名、考生编号。
3、按试卷袋(小信封)封贴上考点分拣号排序,并核对《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上姓名、考生编号、科目代码、科目名称、考试时间等信息,无误后按单元用皮筋扎捆。
4、在考点邮包(大信封)上贴该考点的地址封贴,交叉复核确认报考点代码无误、份数无误后装袋密封。
5、该环节全部完成后,所有考点邮包(大信封)按机要号顺序排列,试卷保管员须用邮寄机要清单核对清点所有考点邮包(大信封),数量确认无误后及时入库。
七、寄发
1、试卷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向各有关考点寄发。寄发给各个考点的地址、收件人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邮包(大信封)封面要注明“(接收试卷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2、试卷送往机要局时,必须由两位试卷保管员和保卫人员专车护卫,试卷邮寄后,试卷保管员须将邮寄凭证存入保密室保险柜。
八、回收
1、严格执行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和机要收发手续。每天安排两位工作人员一组到机要室领取试卷邮包,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登记到达日期、机要编号和机要袋密封情况,登记时应把考点代码写在邮包左上角,同一个考点的邮包尽量用绳子或者皮筋捆在一起。
2、邮包登记完毕后须及时放入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3、拆封邮包整理时,两位工作人员一组,按报考点清点试卷份数,核对试(答)卷袋数与准考人数是否相符,检查考生试(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等信息是否相符,交叉复核,确保每个考点考生自命题试卷都回收完整;如有差错,应当有两人以上书面记录,并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同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4、核查无误后的试卷袋按单元时间归类存放。
九、整理
1、答卷整理须集中进行,整理时两位工作人员一组,工作场所内至少三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整理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答卷整理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答卷整理桌面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破损。
2、试卷袋按科目归类,同一科目按回收号从小到大排序,清点份数,确保份数无误。
3、份数确认无误后挑取出缺考试卷袋,仔细辨别,如疑是缺考,但考点并未做缺考标志,两位工作人员辨别无误后盖缺考确认章并签字确认(如无法直接辨别,可开小口确认),缺考情况按考生编号从小到大的顺序登记在缺考登记单上,缺考试卷袋不得拆封,并须多遍检查缺考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确保缺考辨认与登记无误,并保持此顺序用皮筋打捆。
4、考生试卷袋拆封后,应当检查答题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错写。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再由工作人员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如无答题纸,应作详细记录,并报研究生处领导联系报考点,请协助查看相关录像。
5、答题纸保持考生编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注意同一份答卷中页码顺序,单独的夹页可用胶棒粘贴,考生如有另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注意答卷不要倒放。清点实考答卷份数,按一定份数分册。考生试卷袋中的试卷仍放在原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况时查找,试卷袋按序存放。
6、抽取卷面干净的实考考生试卷放入袋内,一般抽取两份,抽出后在原试卷袋上标注“抽出做样卷”,样卷或试卷上密封线外若出现姓名、考生编号要去掉。大科目视份数适当增加样卷份数。
7、以上工作均交叉复核后装订,注意密封到位,避免倒装、漏装、多装;准确填写装订封面,贴在大信封袋面上。
8、原试卷袋、缺考袋按科目代码顺序分类打捆,贴标签写名字,和答卷、缺考登记表一起交试卷保管员。
9、试卷整理完毕试卷保管员按科目代码清点所有答卷袋,同时放进标准答案,做好评卷前的准备。
十、其他事项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和《莆田学院研究招生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守则》的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任何试题内容,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以上所有工作环节均应由两位工作人员承担,独立完成,交叉复核。工作中有任何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研究生处领导,情况严重的,研究生处应立即报告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
3、本实施细则是《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和《莆田学院研究招生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守则》的细化补充。
4、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4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教育部、福建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原则
1.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招考工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在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试题的命制、启封、印刷、封装、分拣、收发、保管、保密等环节发生意想不到的紧急情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安全的事件。
2.本预案突发事件适用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3.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补救工作。
4.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怠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适当、加强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5.研究生处具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须包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考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急处置措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和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规定,具有可执行性。
二、报告制度
1.研究生处建立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福建省考试院、教育部相关部门衔接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2.研究生处须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安全进行监测与预警,注意各种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3.紧急报告事项
(1)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递、保管、考试等过程发生试题失密、泄密;
(2)试题邮寄错误或邮件不能按时到达、试卷漏寄;
(3)试卷丢失或损毁;
(4)由于不可预见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5)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数量与考场编排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试卷错装错印情况;
(6)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7)其他突发事件。
任何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突发事件。
4.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考点、时间、类型、涉及或可能涉及的考生人数、影响范围、当地考点联系人员和方式;
阶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等,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总结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建议等。
5.初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事件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10分钟内报告;阶段性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报告。
6.报告程序:
初次报告,由发现突发事件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向研究生处负责人报告;研究生处负责人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阶段性报告,由研究生处负责人按照初次报告的程序报告。
总结报告,由研究生处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7.研究生考试期间设立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考试时段有专人值守;所有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人及联系人的移动电话要24小时开机,不得人机分离,直到考试结束,以保证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联络畅通。
8.研究生处发现或接到考点报告的突发事件后,应即刻组织力量对发现事项或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将其调查、核实和控制等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变化的阶段,及时上报。
三、应急处理
1.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研究生处应立即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事件发生可能的影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2.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服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具体如下:
(1)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要在第一时间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协商处理办法。事件特别严重、恶劣的,可向校纪委或公安机关求助。
(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可联络省、市政府宣传部和新闻媒体,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新闻媒体对有关情况的擅自报道和炒作,并按照上级批准的内容发布消息,进行正面报道。
(3)及时做好对考生的解释、宣传、安抚工作,尽快控制局面。
(4)做好事件情况记录,有关进展情况按报告制度执行。
3.补救措施。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调查、评估事件对单位和考生个人造成的影响,提出补救措施,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4.事后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责任,并对事件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并报上级部门。
四、其它
本制度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工作程序
附件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偶发事件
处理工作程序
偶发事件 | 处理办法 |
制卷结束至寄出前出现试题信息泄露情况 | 非命题组责任,由命题组放弃原命题材料,重新命题;属命题组责任,成立新的命题小组重新命题、制卷。 |
试卷寄出后至考试开考前出现试题信息泄露 | 参照上一条处理方式重新命题、制卷,视时间情况通过机要渠道或派专人送抵相关报考点进行替换。 |
距考试开考时间很短、考试进行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试题信息在考试结束前已经泄露。 | 评估泄密范围,必要时申请取消该科目考试,安抚考生情绪,按教育部规定启用补考方案。 |
试题袋邮寄错误 | 请相关考点封存误寄试题袋,通过机要或由专人携带正确试题袋前往交换。 |
邮寄或接收过程出现试题袋丢失、损毁等影响考试情况。 | 由命题组终止原命题材料,重新命题,并通过机要渠道,或派专人及时将新试题袋送到相关报考点。 |
考点通报试卷启封后,有缺页、漏印、模糊、损坏等影响使用的情况。 | 如考点无法调整处理时,启用备用试卷,通过机要传真等保密通道将试题传递给考点。其余程序由考点按照规定处理。 |
考点通报试卷启封后,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或启封后,发现试卷混装、错装、漏装。 | 向考点通报正确的考试科目,如考点无法调整时,启用备用试卷,通过机要传真等保密通道将试题传递给考点。其余程序由考点按照规定处理。 |
考点通报试卷启封后,发现试题出现明显错误;或考生对试题有强烈疑问时。 | 试情况而定,向命题组确认相关信息,如果仅是个别题目,请考生照常作答,留待考后评卷时处理;如果试题大面积出错,启用备用试卷,并向考点及时反馈。其余程序由考点按照规定处理。 |
附件5
莆田学院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处设立具备防盗、防火功能的专用试卷和答卷保管的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柜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装报警装置。
第二条 试卷保密室门锁、双锁铁柜和密码锁铁柜的两套钥匙由两名试卷专管员或两位答卷专管员分别保管,凡进入保密室、开启和上锁保险柜必须同时有两人在场,并做好相关记录。保密室门锁、双锁铁柜和密码锁铁柜必须保证及时锁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专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条 试卷保密室和保险柜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在安全地方,不得转交他人或代管,不得丢失。
第四条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条 试卷保密期间,试卷保密室的报警器必须设置在工作状态。
第六条 试卷保密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七条 如发生试卷、标准答案泄密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研究生处主管领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第八条 从试卷入库保密室至考试结束以及评卷期间,保密室专管员必须每天检查保密室、保密柜情况是否正常,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试卷保密室出现异常现象,必须及时上报研究生处领导及校领导。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考生答卷,作为机要档案保存,被录取考生的答卷保存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的答卷保存一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6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面试工作规范
为规范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面试(简称:研究生复试面试)工作,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范。
1.复试小组教师和工作人员须在面试前参加由各学院组织的培训会议,学习政策纪律,明确岗位分工,掌握评分标准,熟悉面试流程,了解注意事项。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次考试,事先应向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主动报告并回避。
2.复试小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准时到岗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调换或替代复试考核工作。
3.复试小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注意形象,须穿戴整洁,不穿拖鞋、背心及发出刺耳声响的鞋履(如高跟鞋),建议佩戴工作牌上岗。
4.面试考生或考官的分组原则上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同一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5.线下面试时,学院应设置面试候考区,由工作人员维持面试考场外候考区域的秩序,安排考生依次进入复试考场,督促已面试结束的考生尽快离开面试考场和候考区域;线上面试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候考区考生,安排进入考场顺序。
6.复试小组教师须在面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面试地点。学院应安排专人收取保管复试小组教师的手机、个人笔记本电脑等和工作无关物品,禁止在面试场所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禁止在考生面试时随意进出考场。
7.面试工作开始前复试小组组长组织讨论,明确评分要点和标准并做好分工。一般由组长负责主持整个面试流程,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核对考生的相貌与准考证、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一致,证件号是否一致,防止替考。考生资格审查时如有提交本科阶段的成绩单、论文、奖项等材料可提交给复试小组查看。
8.复试全程双录音录像。网络远程系统平台应录音录屏,同时学院应对复试小组面试过程(含打分环节)全程全景录音录像,摄像范围应覆盖考生和所有复试小组教师。录音录像备份数据由学院指定专人保管,如需调用,须经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做好调用记录。评分记录、考生作答情况等相关材料应在成绩录入校核后,在纪检委员监督下密封后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随时备查。
9.复试小组成员须独立评分,应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的方法计算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
10.复试小组教师须尊重考生,在提问和与考生交流过程中不得出现一些带有歧视考生性质的语言,特别是针对考生性别、考生毕业院校,或有身体残疾、有语言表达障碍的考生。
11.复试小组教师在复试过程中不做与复试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需用的笔记本电脑不可用于复试工作以外事项,不可随意上网。
12.对面试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教师或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导师资格;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个人和学院责任。
13.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依照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7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快速应对和规范处理莆田学院研究生复试突发事件,维护好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广大考生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复试环境,维护研究生复试工作的安全、公平、科学性,确保复试各项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特制定该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后勤处负责复试期间供电保障和防疫用品的供应,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复试期间网络保障,宣传部负责舆情监控和处理。疫情防控按学校统一规定部署,各学院应做好复试场所的环境消查工作。
二、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立足防范,抓早、抓细、抓实,一旦发生复试突发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理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损失或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分级负责及时解决。发生复试突发事件后,学院、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应当先负责控制事态范围,原则上就地解决,然后再根据事件性质确定是否需要上报。
(三)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复试突发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四)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在处理复试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维护考生、复试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出发,依法办事,使处置合情合理。
(五)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学院要加强复试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处置复试突发事件能力和技巧,保证需要时能快速到位、规范行动、有效处置。
(六)保守秘密、遵守纪律。在处置复试突发事件过程中,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
三、应急处置程序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复试工作人员应立即控制现场,并第一时间上报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做好详细记录,进行处置,同时将处置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突发事件类型及其处置措施
(一)考生因素
提前告知考生复试时应选择网络良好、独立、安静、光线适宜、无干扰的房间(严禁在培训机构),须保障有线宽带网、WIFI、4G网络等至少两种网络条件,告知考生安装并熟悉备用系统,并做好模拟演练。复试过程中如考生端发生设备或网络故障,可启动备用系统继续复试。断线后在学院规定时间(建议2分钟)内重新接入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复试,如已经抽题,则原断线前的题目作废,主考官应让考生重新抽题;如果断线时间超过学院规定时间(建议2分钟),提醒下一顺位考生准备复试,同时及时联系断线考生,协助考生解决断线问题,若短时间内能够重新连接,则让断线考生重新排队(排在所有考生之后);若短时间内无法重新连接,则另行安排考试时间,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学院因素
复试过程中如因学院方出现设备、软件、网络故障而无法继续考试,须及时通知考生复试暂停,请技术人员对设备、网络问题进行排查,同时启用备用设备、备用软件平台,并预估故障恢复时间。若故障可以短时间内恢复,则通知考生继续等待;若故障原因暂时不明确,长时间无法修复,则通知考生复试时间另行安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网络故障可联系网络中心进行协助。
研究生处协调后勤处复试期间不停电检修,学院需准备好备用电源,停电时立即启用管理备用电源。
(三)专家因素
复试小组成员应注意自身防护,每个学科专业应当预先准备1~2名专家为候补专家,在专家因疫情或其他特殊原因缺席时及时加入复试小组。
复试工作人员如出现体温异常或咳嗽等症状,不得参加复试工作;如出现疑似症状,应立即联系校医院,严格执行预检分诊流程,根据属地管理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四)发生其他因不可控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开展复试工作的,经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改期复试。
五、应急处置的信息管理
(一)信息发布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纪律,既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保障参加复试考生的知情权,又要保证莆田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杜绝信息违规发布和错误发布。有关通知和新闻稿应当严格报批程序,严格工作纪律。
(二)信息监控
复试期间,宣传部负责信息监控,如发生突发事件,要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重点监控,及时处理,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六、应急处置的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擅离岗位,突发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实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研究生网络远程复试网络供电保障预案—后勤处
2.研究生网络远程复试网络应急保障预案—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附件1
研究生网络远程复试网络供电保障预案
(后勤处)
为做好研究生复试期间供电保障工作,后勤处保供电预案如下:
由后勤处发函给莆田市电力电网有限公司,请求在研究生复试期间保障莆田学院正常供电,外线路不安排停电检修工作。
加强供电设备巡视,确保供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加强水电运行值班工作,及时处置各种应急停电故障,值班人员接到报修电话后第一时间到达停电现场进行处置。
联系好应急抢修队伍,发生突发事故时,在最短时间内安排抢修,及时恢复供电。
各学院在有条件情况下,在复试现场备好UPS不间断电源,以便在突发事故时能保证维修期间应急用电。
附件2
研究生网络远程复试网络应急保障预案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1.保障校园网络出口带宽通畅
与CERNET国家网络中心和各网络运营商保持密切联系,做好网络运行监测,根据网络运行情况,随时做好网络带宽优化调度,确保复试平台访问通畅。
2.保障校园主干网络稳定运行
加强校园主干网络设备的运行管理,加强网络运行监测,密切关注各复试点在复试期间引发的网络流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处理,并及时采取流量调度等措施,确保远程复试的正常进行。
3.保障网络安全可靠运行
在网络远程复试期间,加强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启用重保时期安全防护策略,网络安全小组人员实时在线保障校园网络安全,每天分析研判网络风险,及时调整防护策略,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校园网络安全可靠运行。
4.提供网络技术支撑保障
为各学院复试点提供网络技术支撑保障,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提前对各复试点进行网络测试,为系统调试提供技术支持,在复试期间对该复试点的网络进行保障。
附件8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网络复试工作细则
为做好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促进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招生复试工作平稳顺利、公平公正,特制订此工作细则。
一、前期工作
各学院应细致周密地做好网络远程复试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软硬件准备
我校网络远程复试选择使用“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简称“面试系统”);此外,学院应另行选择一款远程会议软件作为备用系统,建议使用钉钉或腾讯会议系统。
各学院应根据复试小组分组情况,准备数量充足、符合要求的电脑、麦克风、录音录像设备、存储设备、备用电源等;成立技术支持小组,提前对网络远程复试平台进行调试,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问题。
2.复试通知和考生情况摸排
各学院应至少提前一周发布复试方案并发送复试通知,明确复试有关事项,并对考生是否具备网络远程复试所需的硬件和网络条件进行调查和摸排,及时解决考生存在的困难。
考生应在独立、无干扰的场所以双机位模式参加复试,即需2部带摄像头的设备,手机或电脑均可。一部从正面拍摄,另一部从考生侧后方拍摄,其中,正面拍摄设备,推荐使用具有内置摄像头和麦克风的笔记本电脑或者带声卡的台式电脑外接摄像头和音响;考生所在场所网络良好能满足复试要求,须保障有线宽带网、WIFI、4G网络等至少两种网络条件。
各学院应与考生确认联系电话,并记录考生紧急联系人电话,留存备用。
3.软件平台设置
面试系统开启前,各学院须使用研招网Ukey登录面试系统管理后台并提前配置系统,具体如下:
(1)诚信承诺书设置。我校将提供统一设置诚信承诺书。
(2)考题库管理和试卷管理(供参考,保密因素通常采用现场展示试题)。
考题库管理:考题以文字为主,在相应考题的附件中可以上传图片、音频等;考题库的命名格式为:莆田学院 + 学院简称 + 专业名称 + 面试内容名称 + 题库,如:莆田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综合面试题库。
试卷管理:试卷对应相应的考题库,命名格式为:莆田学院 + 学院简称+专业名称+面试内容名称+试卷,如:莆田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综合面试试卷;试卷可以出现多道题目,题目可以选择固定题目,也可以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题目。
考题库管理、试卷管理为可选项,不需要系统发题的可以不设置;使用系统发题的学院考题上传系统的时间应严格把握,不宜太早。
(4)考试信息设置。考试名称须规范命名,我校采用的统一格式为:莆田学院+学院简称+专业名称+复试内容名称,如:莆田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综合面试;如采用系统发题的学院,添加考试名称时,将“是否优先抽未用考题”选为“是”;复试材料提交方式由学院自定,如选择从系统提交,则须在系统中设置,考生通过系统提交相关资格审查材料、复试补充材料、考生亲笔签字的《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考生诚信承诺书》、《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等材料。
(5)复试考场设置。考场名称须规范命名,我校采用的统一格式为:莆田学院+学院简称+专业名称+复试内容名称+序号,如:莆田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01号考场;复试人员分为组长、考官、助理,学院根据复试小组情况自行设定各角色的相应权限,一般组长应具备所有权限,助理至少具备发送信息功能;我校要求考生使用双机位;我校不使用系统评分功能。
(6)准考库管理。各学院按要求上传准考库。
(7)考场人员安排。该环节是为准考库中的考生指派相应考场,考场的选定须线下操作;上传考场人员安排时,面试序号字段可不填,之后选择系统提供的“生成面试序号”功能随机生成面试顺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随机抽取考生复试顺序。
(8)考生面试材料审核。该功能可以审核考生提交的复试材料。
4.提交复试材料
考生须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交复试相关材料,学院应安排专人核验考生材料,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报考资格。对不符合教育部及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复试。
5.安排模拟演练
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安排学院复试小组进行操作培训、设备调试和模拟演练;在复试前1-2天安排考生按复试要求连线进行网络测试,确保每位考生设备、网络均为正常。
二、网络远程复试
1.考试当天,组长、考官、助理分别使用相应账号登录系统,明确分工,职责清晰。各学院面试场所应设有物品存放处,供复试小组专家存放手机等与复试工作无关用品。
2.助理在考生候考时强调《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考生按序候考。
3.考生进入考场后,复试小组使用提问用语“你是**学院**专业,*考生本人吗?”得到肯定回答后,安排专人核验考生身份,确保系统显示照片与面试考生为同一个人;随后提示考生360°展示考试环境,考生须正对第一机位摄像头,坐姿端正,保证视频清晰呈现面部和手部图像,不戴口罩、耳机,头发不得遮挡面部,露出双耳;辅机位从考生后方45度拍摄,保证考生端设备屏幕和桌面情况能清晰可见。
4.考生按学院规定方式抽取考题,复试小组展示试题,复试过程建议由指定专人进行发言提问。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如考生答题未满20分钟,询问考生是否已答题结束,如结束,可安排下一位考生进场。复试过程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并及时收取纸质打分表。
5.复试过程对考生展示的画面中建议不出现复试小组成员,可显示背景信息(如**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
6.复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或网络故障,考生应立即与学院联系,服从安排。学院应事先告知考生如出现断线断网等故障的应急预案,如有异常,按应急预案处理。
7.复试全程双录音录像。网络远程系统平台应录音录屏,同时学院应对复试小组面试过程(含打分环节)全程全景录音录像,摄像范围应覆盖考生和所有复试小组教师。录音录像备份数据由学院指定专人保管,如需调用,须经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做好调用记录。评分记录、考生作答情况等相关材料应在成绩录入校核后,在纪检委员监督下密封后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随时备查。
三、复试面试工作基本规范
复试小组教师和工作人员须在面试前参加由各学院组织的培训会议,学习政策纪律,明确岗位分工,掌握评分标准,熟悉面试流程,了解注意事项。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次考试,事先应向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主动报告并回避。复试小组按照《莆田学院研究生复试面试工作基本规范》的文件要求开展面试工作。
四、其他说明
1.研究生复试是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部分,考试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或发布考试相关内容和信息。考试过程中考生禁止录音、录像、录屏、直播和投屏,若有违反,视同违规。
2.凡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个人及其他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存在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问题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录取或学习资格。
3.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校将视情况对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1.《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2.《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
附件1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
考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 ,是参加 年度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本年度的《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等相关招考规定。我已清楚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
我郑重承诺:
一、保证在复试过程中,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如实、准确提交报考信息和各项材料。如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弄虚作假,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线上考试规则,诚信考试,不作弊。
四、本人知道复试内容也是国家秘密,保证复试内容不以任何形式向外传播。如对外传播,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营造良好复试环境,确保复试规范有序开展,请考生仔细阅读以下说明: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从考试工作人员关于网络远程考场入场、离场、打开视频的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网络远程复试考场及其他相关网络远程场所的秩序。
2.考生应按要求备妥软硬件条件和网络环境,提前安装指定软件配合软件测试。按规定时间启动指定软件或登录指定网络平台参加网络远程复试。
3.考生必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网络远程复试,并主动配合身份验证核查等。进入考场后,在考官的指令下,360°展示考试环境。复试期间不允许采用任何方式变声、更改人像。
4.考生应选择独立无干扰场所独自参加网络远程复试。整个复试期间,房间必须保持安静明亮,房间内不得有其他人,也不允许出现其他声音。不得由他人替考,也不得接受他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助考。复试期间视频背景必须是真实环境,不允许使用虚拟背景、更换视频背景。
5.在复试期间,考生须正对第一机位摄像头,坐姿端正,保证视频清晰呈现面部和手部图像,不戴口罩、耳机,头发不得遮挡面部,露出双耳;辅机位从考生后方45°拍摄,保证考生端设备屏幕和桌面能清晰被看到。
6.复试全程考生应保持注视摄像头,视线不得离开。复试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阅资料。院系有特殊规定者,以院系规定为准。
7.复试期间考生不得录屏录像录音。
8.复试期间如发生设备或网络故障,应主动采用院系规定方式与招生院系保持沟通。
9.研究生复试是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部分,考试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或发布考试相关内容和信息。考试过程中考生禁止录音、录像、录屏、直播和投屏,若有违反,视同违规。
10.凡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个人及其他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存在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问题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录取或学习资格。
11.我校将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9
莆田学院
关于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2019〕1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学位办〔2018〕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专业硕士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提倡开放合作和个性化培养,激发研究生从事实践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科研优势资源、行业优质资源与研究生培养的深度融合,制定好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
二、制定原则
依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各类别(领域)应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求,依据特定学科背景和职业领域的任职资格要求,分类改革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实践教学,强化与职业相关的实践能力培养。
强化特色: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国际前沿、专业学位评估以及学校人才培养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强化特色,凝练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下的专业方向,每个方向应有相应课程支撑。
创新模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转变教育观念,改革培养模式,加强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加大行业、企业及相关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力度。鼓励利用不同渠道、不同资源优化课程体系,整合优质互联网学习资源,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开放教学模式。
三、培养目标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和人民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创新创业精神和国际化视野、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培养基础扎实、素质全面、实践能力强并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3.掌握一门外语。
4.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结合其相关领域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精神,确定培养目标。
四、专业方向
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专业学位类别的领域设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中的专业方向要求,综合考虑各方向的师资队伍,合理设置专业方向。在保证主干方向稳定建设的基础上,鼓励以国家社会重大需求为导向,设置新兴、交叉方向。
五、学制及年限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5年。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可根据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学校要求进一步制定。
六、培养方式
1.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应与专业实践相结合,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专业实践主要在实践基地完成。学院应构建“双导师”指导体系,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鼓励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开展专业实践。实践教学、实习可以在企业、设计单位、相关行业行政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完成,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展开。
七、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根据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特色,合理设置专业硕士课程,课程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原则上应不低于教指委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课程学分计算
研究生课程一般以课内教学满16学时计1学分。
(二)课程设置要求
课程按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开设,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毕业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课程学习一般集中在第一学年完成。第2-3学年主要开展专业实践、学术活动、文献综述与选题开题以及撰写学位论文等教学环节。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学分具体要求如下:
1、必修课(不少于15学分)
(1)公共必修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2学时,2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 16学时,1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6学时,1学分
研究生英语 16学时,1学分
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 16学时,1学分
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须修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社会科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须修读《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自然科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须修读《自然辩证法概论》。公共课程(政治类和外语类)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开设。对政治类、外语类课程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领域,由硕士点所在学院自行开设。
(2)专业必修课
专业学位课为按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开设课程,是本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的核心课程。
2、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
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提倡多元化、小型化,专业选修课一般为本学科研究方向课程,体现本学科优势和特色,应充分考虑不同研究方向研究生的实际需求。公共选修课主要为人文艺术类、交叉学科、创业创新、素质拓展等方面的全校或学院开放性课程。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研究需要和职业发展选修相关课程,鼓励研究生跨学科、跨学院选课。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以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3、必修环节(不少于7学分)
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制定,包括专业实践、学术活动、文献综述与选题开题以及撰写学位论文等。专业实践(5学分)应以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为标准,指导性培养方案无明确规定的,由学院确定。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强化与职业相关的实践能力培养,安排校外基地集中培训或开设校外实践短学期等,每个实践学分可与 16 学时课程对应。学术活动(1学分)包括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和研究生论坛等。整个研究生培养阶段至少参加6次学术活动(每次以3学时计),并要求结合学术活动内容,完成学习笔记。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1学分)应根据科研创新的培养要求,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前广泛阅读本学科国内外相关文献。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原则上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4、补修课(不计入总学分)
同等学力或跨专业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应补修不少于2-3门本学科的本科生主干课程,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中,成绩不计入总学分,具体课程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确定。
以上课程学习及学分分配表见附件《莆田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5、课程编制
(1)所有课程都必须具体到“课程名称”;连续3年未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应予取消。
(2)课程号在制(修)订或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按编码规则统一编制。课程代码编写规则:
①课程名称、学分、教学大纲均相同的课程(简称为“三相同”)为一门课程,用同一个代码。
②课程代码共10位,编写格式和含义如下:
课程层次 | 课程类别 | 课程性质 | 开课单位 | 流水号 | 学分 |
× | × | × | ×× | ××× | ×× |
(1)课程层次代码共1位,用数字9表示研究生层次;
(2)课程类别代码共1位,对应如下:公共课----1;专业课----2。
(3)课程性质代码共1位,对应如下:必修----1;选修----2。
(4)流水号代码共3位,按课程类别性质从001开始编。
(5)学分代码共2位,示例:1.0学分----10;1.5学分----15。
(6)开课单位代码共2位,对应如下:
代码 | 开课单位 | 简称 | 备注 |
01 | 文化与传播学院 | 文传 | |
02 | 外国语学院 | 外语 | |
03 |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 | 环生 | |
04 | 数学与金融学院 | 数学 | |
05 | 管理学院 | 管理 | |
06 | 体育学院 | 体育 | |
07 | 土木工程学院 | 土木 | |
08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马院 | |
09 | 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 机信 | 原信息工程学院 |
10 | 新工科产业学院 | 新工科 | |
11 | 音乐学院 | 音乐 | |
12 | 工艺美术学院 | 工艺 | |
13 | 商学院 | 商学 | |
14 | 基础医学院 | 基医 | |
15 | 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 | 药学 | |
16 | 护理学院 | 护理 | |
17 | 基础教育学院 | 基教 | |
八、学位论文环节
(一)开题报告。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尽早确定研究课题,尽早开展科学研究,学位论文选题一经通过论证,应严格认真执行,如有更改,需重新论证。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呈现。学位论文要能够反映出作者对相应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基础理论以及系统知识的掌握程度,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字数原则上不低于2.5万字,具体根据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确定。
(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是指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进入学位论文阶段之后,学院组织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各学院根据培养需要,确定是否将中期考核设置为专业硕士的必修环节。
(三)论文评审与答辩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论文的评审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学位论文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等。
3、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有3位专家评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自己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的评阅采取送校外专家盲审的形式进行;答辩委员会至少5位专家组成(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讲师的硕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具体要求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九、毕业与学位授予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期满,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学位论文等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论文答辩,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
授予学位的实践成果和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等具体要求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结合实际制定。
十、其他
(一)本要求是各专业学位类别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最基本的要求,各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出比本要求更具体明确或要求更高的专业培养方案,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二)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和实施。培养方案一般两年修订一次。修订或制订培养方案时间安排在完成研究生招生工作后的2个月内。
(三)本规定自2023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莆田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模板
一、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概况
学院名称 | |
专业学位类别 (领域)名称 | |
专业学位类别 (领域)代码 | | 学习年限 | 年 |
专业(领域) 简介 | |
二、培养目标及要求【黑体,小四,单倍行距,下同】
【宋体,五号,1.2倍行间距】
(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的基本要求、教育部关于深化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新精神,结合《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面向所在专业技术领域或行业,培养基础扎实、素质全面、实践能力强并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在道德修养、知识体系、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等方面作出具体说明。)
三、培养方向
【宋体,五号,1.2倍行间距】
(1)领域1(研究方向1):……
(2)领域2(研究方向2):……
(各类别(领域)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专业学位类别的领域设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中对于本类别(领域)专业方向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向的师资队伍,合理设置专业方向。在保证主干方向稳定建设的基础上,鼓励以国家社会重大需求为导向,设置新兴、交叉方向。)
四、学制、学习年限
【宋体,五号,1.2倍行间距】
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按教指委指导性文件结合学校要求制定。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宋体,五号,1.2倍行间距】
课程设置
(一)填写《莆田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一览表》;明确指出学分要求和选课范围。
(二)专业实践
(三)学术活动
六、学位论文环节
【宋体,五号,1.2倍行间距】
(对学位论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具体规定,包括学位论文标准、各培养环节的时间节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答辩等)、学位论文评阅要求、学位论文答辩要求和学位授予程序等。)
(一)论文选题
(二)论文开题
(三)中期报告
(四)评审与答辩
七、其他规定
【宋体,五号,1.2倍行间距】
(学院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一些体现类别(领域)特色的规定、标准或要求。)
注:具体依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样式制定。
莆田学院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类别 | 课程 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学时 | 开课 学期 | 任课单位 | 备注 | 学分要求 |
必修课 | 公共必修课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2 | 32 | 1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必修 | 不少于15学分 |
| 自然辩证法概论 | 1 | 16 | 1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两门选一门 |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 | 16 | 1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 研究生英语 | 2 | 32 | 1 | 外国语 学院 | 必修 |
| 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 | 1 | 16 | 1 | | 必修 |
专业必修课 | | 课程名称 | | | | | 必修 |
| ... | | | | |
| ... | | | | |
选 修 课 | 公共选修课 | | 科技文献检索与写作 | 1 | 16 | 1或2 | | 不少于3学分 | 不少于10学分 |
| 如何写好科研论文 | 1 | 16 | 1或2 | |
| ... | | | | |
| 其他课程详见《莆田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表》 |
专业选修课 | | 课程名称 | 选修 |
| ... |
| ... |
必修环节 | | 专业实践 | 5 | | | | | 7学分 |
| 学术活动 | 1 | | | |
| 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 | 1 | | | |
毕业总学分 | 不少于32学分,同时应符合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的文件要求 |
附件2
莆田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设置表
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学时 | 开课学期 | 备注 |
公共必修课 |
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2.0 | 32 | 1 | 所有研究生必修 |
2 | 自然辩证法 | 1.0 | 16 | 1 | 自然科学类 研究生必修 |
3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 1.0 | 16 | 1 | 社会科学类 研究生必修 |
4 | 研究生英语 | 2.0 | 32 | 1-2 | 所有研究生必修 |
5 | 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 | 1.0 | 16 | 1 | 所有研究生必修 |
公共选修课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注:公共选修课课程列表视每学期开课情况做机动调整,以研究生处所发布的课程为准。
附件10
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硕士研究生
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闽政办〔2018〕94号)及《莆田学院关于印发莆田学院产教融合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莆院教[2022]0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莆田学院与行业、企业、事业(非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并共同建设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实践基地,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提高研究生的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是: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学校与行(企)事业单位的深度协同,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合作,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协同育人培养模式,遴选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联合培养育人基地,增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在行(企)业的就业层次。
第四条 基地实行分级分类建设,设定合作基地、挂牌基地和示范性基地三个类别。
第五条 基地管理主体为莆田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基地的审批、检查、监督和考核;基地建设与管理实行二级学院责任制。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六条 设立条件
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愿意与莆田学院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或科研规模与成就,在所属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其中,工程类经营性企业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生产总值;人文社科经管类行(企)事业单位应符合经济绩效良好、社会绩效良好等要求。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研发或高管人员。
(四)能够为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提供合适的科研合作项目岗位,安排学习实践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生活津贴或设立横向项目。
(五)制定有保障专业实践的安全制度规范和科研管理制度,专门配备人员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设立流程
(一)各二级学院依据研究生联合培养育人项目的专业实践要求,对拟设基地进行初步考察与论证,洽谈合作事项,达成设立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与行(企)事业单位协商签署《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报研究生处审批。经批准后,纳入拟合作基地管理名单。
(三)满足挂牌基地或示范性基地条件的,由二级学院与基地联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纳入相应基地的管理名单。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八条 经与基地友好协商,二级学院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安排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须经校内导师和校外合作导师的共同认可。
第九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二级学院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与基地共同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保障其在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实践过程管理与档案整理制度,加强专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负责研究生的专业实践选拔派出、专业实践计划审定、专业实践效果考核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事宜。
(三)对基地的建设与运行进行管理,确保联合培养计划的落实。禁止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践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四)与基地协商明确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五)指导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于违反实践纪律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关注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与莆田学院二级学院洽谈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二)规范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统筹安排,严格过程管理,确保承诺的专业实践条件资源、合作导师与管理人员配备及时到位,确保专业实践顺利进行。
(三)组织安排对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实践效果考核评价。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关注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初步方案,协同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实践训练与生活情况。
(三)至少每个月与基地合作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基地合作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有直接责任。在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基地合作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具体内容,配合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组织研究生参加基地开展的专业实践研讨与交流,每月不少于1次。
(三)至少每个月与学生校内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介绍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应勤奋学习、潜心实践、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自觉接受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依托基地提供的技术研发岗位,运用课程理论知识思考解决现实问题,满足专业实践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二)至少每周向基地合作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明确实践目标和任务要求;至少每两周向校内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做好实践训练日常记录。
(三)在校内外导师联合指导下,依据专业实践内容为后期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研究工作做好准备。
(四)积极完成专业实践的培养目标,接受实践基地和学校组织的考核。
(五)自觉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秉持科学伦理道德,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研究生校内外导师的其他职责和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要求参照莆田学院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合作基地
与学校已签署《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的,能按照协议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列为合作基地。
第十六条 挂牌基地
基地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由二级学院与基地联合提出申请,填写《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申报表》,经学校批准后,列为挂牌基地,给予授牌。
(一)与学校已签署《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二)能持续接收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每年可接收3人及以上。
第十七条 示范性基地
挂牌基地建设运行两年后,经考核达到以下全部条件,可申请示范性基地,经学校批准后,列为示范性基地,给予授牌并重点建设,为建设成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基地做储备:
(一)连续3年接收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每年不少于10名(所有学位点累计)。
(二)基地安排有专家参与莆田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承担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课程教学以及举办面向莆田学院师生的培训讲座。
(三)基地与学校联合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或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基地与学校在研究生协同培养上有特色、效果良好,创新创业(含学科/科技竞赛)成果突出。
第十八条 基地牌匾由研究生处统一制作,包括以下信息:莆田学院校名、校徽标识,基地依托单位名称,“莆田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字样或“莆田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字样。基地牌匾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列为示范性基地,按照国家、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标准进行建设:
(一)基地与学校有2年(含)以上实质性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经历,在协同创新、科研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好的合作基础。
(二)基地能够提供适合研究生实习实践活动、参与企业研发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每年可接收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少于15人(所有学位点累计),每年可接收研究生在基地实习实践和研究时间不少于一个学期。
(三)基地共同参与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开设实践课程,落实研究生基地的学时分配、培养内容和实习实训方式,明确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的考核要求。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过程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制定专业技术能力标准,推进课程设置与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有机衔接。针对不同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四)基地制定有完善的实践管理制度、研究生在基地的培养计划和导师合作管理制度等,已形成健全的联合培养机制,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五)基地推荐一批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行业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创新实践与科研训练,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选派部分导师或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校内外导师密切合作,共同参与指导,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双师型”团队,实现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六)基地应成立专门机构、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落实和基地的日常管理。学校与二级学院负责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检查;基地应有相应的研发经费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研发项目,拥有满足研究生培养所需要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七)基地应能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并已产生一定实际影响。
第五章 基地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负责对二级学院管理的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合格的,即进入下一个三年建设周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若后期重新申请,学校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以下建设管理绩效的基地可认定为合格,准予持续建设(续签协议书):
(一)积极落实《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二)三年建设周期接收过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
(三)研究生专业实践取得显著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得以明显提升的。
(四)在研究生协同培养过程中无出现严重问题影响莆田学院声誉的或无存在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主要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联合培养工作。学术学位研究生根据需要也可进入基地进行培养,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2.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申报表
附件1
莆田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协议书(供参考)
甲方:莆田学院
乙方:(填写合作企业、机构名称须与公章名称一致)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和未来职业发展能力,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共建莆田学院--(填写企业、机构名称)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依托(填写甲方培养单位二级学院名称),针对行业需要,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强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和部门合作建立强化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体系,特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培养单位二级学院负责基地研究生的选派、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及承担联合培养的具体工作。
二、乙方为选派至基地的研究生安排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行业导师。行业导师按照甲方的规定选聘,负责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训练指导,鼓励在研究生入学后及早介入指导工作。
三、双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严格执行莆田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学位授予等基本要求。鼓励双方共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共同开设实践课程。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甲方完成课程学习,在乙方开展专业实践,着重培养研究生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或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通过研究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协同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五、双方要正确把握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应强化学位论文应用导向。
六、双方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经甲乙双方认可,可联合申报知识产权或在国内外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研究生参加双方联合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归双方所有。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
七、双方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安全问题。甲方应加强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安全教育。乙方应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和评价,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的人员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八、乙方根据岗位需求,可优先考虑录用在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甲方可定期推荐本单位青年教师进入基地进行实践培训,提高专业技术应用和实践能力,乙方应为其提供相应条件。
九、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附件的形式体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双方可以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
甲 方:莆田学院 乙 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莆田学院
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申报表
基地名称: | |
培养单位: | 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 |
合作单位: | |
依托专业学位类别: | |
基地负责人(校内): | |
研究生处 制
2022年
一、培养单位情况
学校基地负责人 | | 职称职务 | | 联系方式 | |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简介 | (简要介绍校内导师的数量、职称结构、行业兼职情况、获得的人才称号、近三年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及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数量和到账经费情况等,限 500 字,下同) |
二、合作单位情况
合作单位名称 | | 单位 性质 | |
合作单位基地负责人 | | 职称 职务 | | 联系 方式 | |
(一)基本情况 |
单位规模(人) | 主要从事领域 | 其中:执业人员 | 其中:具有硕士学位人数 |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数 | 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 (万元) | 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技术创新平台或执业资质平台数 |
| | | | | | |
(二)单位简介(限 500 字) |
(简要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在所在行业(区域)的影响、优势与特色等。) |
(三)本单位参与基地建设的专业学位类别产业(行业)导师队伍情况(限 300 字) |
(简要介绍本单位产业(行业)导师的数量、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获得的人才称号、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及成效等。) |
(四)本单位的产学研用情况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限 500 字) |
|
注:合作单位性质填写: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有多个合作单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复制本页填写。
三、基地建设现状
(一)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及合作开展情况(限 1000 字) |
1. 简要描述基地现有的建设基础,包括基地建设的优势和特色、研究生承载规模和能力、实践条件、经费投入、相关设施与场所情况等; 2. 简要描述开展合作情况,包括合作机制(招生、培养、学位授予过程中各个环节双方参与情况、实践考核办法、管理保障措施和质量保障体系等)、合作成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规模、合作成果产出等情况等)以及合作双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二)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方案(限 500 字) |
(简要描述人才培养目标及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情况,包括学制安排、指导教师、课程及学分安排、实习实践、论文选题来源、合作成果共享、合作单位参与情况等。) |
(三)近三年联合培养研究生产出的代表性实践成果 (限填 10 项) |
序 号 | 成果名称 | 成果 类型 | 获批 时间 | 获批经费、成果转化 效益或其他 | 备注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注: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联合申请教研科研项目,研究生在基地参与获得的代表性成果和成果转化情况,双方合作的教学案例、课程获批省级课程,以及在联合培养研究生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成果等。
五、推荐意见
学院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研究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1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录取招收的研究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最长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新生入学前或在复查中,其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需在家休养的;
(二)全日制新生因创业所需的。
本人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定向录取的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提交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确因创业需要,待1年后可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但累计(从录取通知单报到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回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获得批准后,最多可以延期2周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的除外。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缴费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学习、科研及其他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导师批准;请假4-10天的,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请假10天及以上的,由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并由所在学院报告各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登记,再报研究生处备案。各学院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并及时处理。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在研究生综合测评时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重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记载成绩时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补考课程),必须在考前持有充分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核准。
第十三条 擅自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把研究生的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研究生开展创业活动可取得社会实践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本单位确实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如推荐免试、士兵专项计划等)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从外校转入我校的,不得转专业。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多可申请一次转专业;
(二)申请转出专业和申请转入专业应属同一培养类型(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和同一学习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三)申请者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应与申请转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相同。
(四)申请者当年入学成绩应不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学校录取分数线。
转专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第一个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并由申请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是否具有专业专长进行认定,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因导师无法继续履行指导等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导师离职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决定。原则上每年九月份集中受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被录取后一般不可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本校研究生,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校培养要求的,再经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办理转学。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我校接收招生专业和培养类型相同的其他高校研究生转入我校继续学习。申请人须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同时提供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学的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拟转入专业导师和学院同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入。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拟从外校申请转入的研究生,若与原就读学校有特殊协议约定的,原则上应自行协商解决。学校、申请人、申请人原就读学校可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校外转入或校内转专业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完相关规定内容,其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予承认。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期间需中断学习者(含创业者),应办理休学或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须本人提出,由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还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持有有关证明),由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获准复学的研究生,学院可予以注册。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与复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受理休学研究生的各类出国申请。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全日制硕士生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累计8学分以上(含8学分)课程(含选修课)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全日制硕士生一门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论何种原因,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或未通过论文答辩的;
(四)经阶段考核或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出境(含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2周以上的;
(八)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发文。其他原因退学的由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终止学籍。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公布后2周内,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应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并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三)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等各种原因,从录取通知单报到时间开始计算)。经学校认定的研究生离校创业项目,其学习年限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可申请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获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期毕业期间,其培养业务费、生活补贴等由导师或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达到规定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通过者,经研究生处审核,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提前半年毕业。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准予毕业。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毕(结)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或学籍处理批文、学籍表、成绩单、毕业决定、授予学位决定及奖惩材料等由所在学院存入其个人档案,在研究生本人离校后及时寄往研究生就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定向培养研究生的上述学习材料及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由学院根据有关协议寄往其所在单位。
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应按学校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的退学研究生,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开具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研究生处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 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由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附件12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确保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及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及考试,教学评估、检查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及培养方案制定要求,围绕培养目标进行设置。课程设置坚持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注重完整性、前沿性、层次性、交叉性;应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研究生研究方法训练及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的养成,突出知识获取、前沿跟踪、学术交流、学术(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要求,丰富课程设置结构,注重方法类、工具类、实验实践类、前沿讲座类、跨学科类、全英文授课类课程的设置。
第四条 凡是研究生课程均必须有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公共课教学大纲由课程教研部根据教职委、中宣部和教育部的相关指导精神指定,院专业课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老师制定。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实行动态优化,课程内容须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各学院每年对研究生课程进行梳理,连续三个学年末开课的选修课程应从培养方案中删除。新开设课程应有助于完善研究生知识结构,提高研究生研究与实践能力,其核心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得重复。
第六条 新开设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新开课程审批表,经过专家论证、开课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审核内容包括任课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教学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使用教材、参考书、自编讲义、教学 PPT 及意识形态等。
第七条 研究生教材应选用权威性教材,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
第三章 课程安排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 1 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个人学习计划的制定,第二学期起开学两周内经导师同意可办理选修课的增退选手续。若选修其他专业的学位课,按学位课标准执行(60分为及格线)。开学两周内所选课程未办理退选手续,又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零分处理,不得补考,但可申请重修。
第九条 课程安排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研究生处和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课程安排要明确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地点、容量等要素。课程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以保证正常的课程教学秩序。
第十条 学术活动、专业实践、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及各种专题研讨班等作为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纳入培养方案总学分。研究生参加成果经审核合格,获规定的学分。未达要求者,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都必须设置考核环节。任课老师应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确定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课程考查、调研报告等。学位课原则上应进行课堂考试。研究生应独立完成课程考试试卷、论文、作业及调研报告,遵循学术规范,严禁抄袭。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期末考核,需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有关考场纪律的规定参照《莆田学院考场规则》执行。如出现考试作弊等情况,按《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章 补考、缓考、重修、免修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补考课程),须有充分理由并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参加下学期的补考。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凡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一律重修。成绩已合格的课程不得重修。
第十六条 擅自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但可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补考。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予以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申请英语课程免修。免修条件为托福成绩达90分或雅思成绩达A类6.0及以上 、G类6.5及以上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5年内有效),或本科已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免修外国语课程,免修者课程成绩按80分折算。
第六章 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 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应修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已成功选修的课程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应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包括平时作业、上课出勤、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研究报告等,具体项目及各项所占总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阅卷,在学期结束前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系数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绩点系数 |
90—100 | 4.0—5.0 |
80—89 | 3.0—3.9 |
70—79 | 2.0—2.9 |
60—69 | 1.0—1.9 |
0—59 | 0 |
第二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办法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系数×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是研究生成绩审定与确认部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研究生成绩单。
第七章 任课老师职责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公布教学计划、考核方式等。任课教师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开课计划的课程须按规定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进度和选课学生,并经开课学院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的应由学院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教学日历制订、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授课老师、变更教学与考核安排、缩减学时和教学内容。考试课程的出卷教师,应同时出两份难度相当的试卷,两份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 25%,与以往使用过的试卷内容重复率也不得超过 25%。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授课过程中充分发挥立德树人作用,结合课程内容,体现伦理道德、学术规范、学术诚信、人文或科学素养等方面内容,遵规守纪,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弘扬正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或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处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按教学事故报人事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前根据考场情况和考试人数编排座位表(双隔位排列),并提前10分钟进场。开考前,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统计实发考卷数。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单位、专业,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份数,防止试卷丢失。
第三十三条 考生入场时,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等集中放置在规定的位置。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的考生,主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处处理。认真履行职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随意离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八章 教学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学评估与监督,构建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督导、教师、学生多方参与的教学评估、监督、反馈、跟踪机制。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与检查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应组建由领导班子成员、学科负责人、教师及研究生组成的教学评估与监督委员会,建立学院听课、评课制度,对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考核与评估、督察与指导。学院应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是对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支撑,不定期检查、督察学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学院应积极配合督导工作,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充分考虑,及时改进。
第三十七条 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实施学校领导、研究生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听课制度,通过领导干部带头深入教学一线,听课评课,及时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解决研究生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以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主,各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以本学院开设的课程为主。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每学期应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对所修读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强化课程的评价与监督机制,以评促教。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应不定期对专业课的教材、参考书、自编讲义、教学大纲、教学PPT进行检查。研究生处不定期组织督导和专家对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课程教材、参考书、自编讲义、教学大纲、教学PPT及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相关任课教师应做好配合工作。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加13
莆田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莆田学院关于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实际,特制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阶段性成果的检验,既是对研究生个人培养情况的监督,也是对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情况、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管理工作的检查,是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培养学院要认真做好中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 我校开展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旨在建立“研究生培养动态管理机制”,各学院及其指导教师要结合中期考核工作,全面跟踪研究生培养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研究生在规定“培养年限”内按时完成学业,并根据本实施办法,合理安排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等相关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考核对象、时间和流程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中期考核,只有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方才具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资格。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间为课程学习基本完成、学位论文开题论证通过后进行,对于三年制可按期毕业研究生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末至第四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六条 考核流程
一、研究生自我评议
1.研究生根据自身课程学习、学位论文进展、科研情况等参加中期考核,并填写《莆田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表1),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研究生参加“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测试;
3.对中期考核作出自我评价,将“考核表”交指导教师进行审核推荐。
二、指导教师审核推荐
导师根据研究生的个人总结、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情况、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进展情况等,根据“考核等级条件”做出综合评价和考核等级推荐。
三、考核小组考核推荐
(一)审查学生中期考核资料,结合导师推荐意见,对拟确定为不合格及警示研究生或资料不清晰研究生进行约谈;
(二)对研究生中期考核进行考核等级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将考核意见汇总提交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四、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考核)
(一)在考核小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考核学生的优秀、合格、警示、不合格考核等级;
(二)对警示、不合格研究生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考核等级确定后,进行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四)将“研究生中期考核汇总表”交研究生处;
(五)考核结束后,各学院将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资料按年级、专业整理成册,连同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申请等资料存入研究生学习档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级
第七条 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综合素质与能力、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及科研情况等四个方面,其中:
一、思想政治表现:包括理想信念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学习态度和学风表现情况、尊师爱友团结协作情况等。
二、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研究生“语文、数学、英语、逻辑、计算机、社会知识”等综合素质与能力(机考)。
三、课程学习:考核研究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考核)成绩。
四、学位论文及科研情况:考核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论证情况,考核研究生在论文准备工作和科研工作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其取得的成果。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警示(跟踪培养)、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级条件
各学院优秀等级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中期考核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满足下列情况者,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一)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
(二)综合素质与能力测试排名本学科专业参加测试学生的前二分之一者;
(三)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所有课程成绩平均 80 分以上且无重修记录;
(四)有较强的科研和实践能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合格等级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情况者,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一)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任何处分;
(二)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
(三)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论证。
三、警示(跟踪培养)等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为警示: (一)现实表现较差,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留校
察看处分;
(二)未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阶段总学分;
(三)学位论文开题论证未通过;
(四)“综合素质与能力测试”成绩低于60 分(未参加测试的学生不得参加中期考核)。
四、不合格等级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累计两门课程重修不及格;
(三)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其他不宜继续培养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 对于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研究生,顺利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阶段。只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方才具备提前毕业的资格,同时优秀等级是研究生参评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警示的研究生,学院应对其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约谈,并根据具体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计划:
(一)如主要责任在导师,针对考核弱项,导师和研究生分别写出书面的整改计划;或根据研究生个人意愿更换导师,研究生写出书面的整改计划,新导师签署意见;
(二)如主要责任在研究生自身,针对考核弱项,写出书面的整改计划,导师签署意见;
(三)学院根据整改计划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培养,并在一定的期限内由学院负责对其复查,对在整改期限内仍无明显改进者,由学院决定其延期学习1年或按不合格进行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考核为不合格的研究生,终止其学习,按《莆田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由各学院报研究生处备案进行学籍处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相关学院领导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进行工作安排,处理有关考核事务;
(二)根据学院研究生人数组成“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
(三)接受学生申诉(争议处理)等;
(四)代表学院进行审核并签署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习相关文件,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做法,组织研究生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与能力测试由研究生处组织。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结合中期考核工作、根据在籍研究生名册,认真审查未参加中期考核研究生的情况,对于硕士研究生第三学年(第 6 学期)未参加中期考核,学院要对其进行警示;对于硕士研究生第四学年(第 8 学期)仍未参加中期考核,学院应对是否终止其学业(退学)提出意见并将名单报研究生处。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进行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时,应全面梳理研究生培养情况,对于硕士研究生第四学年仍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或仍未进行学位论文开题论证者,学院应对其进行警示。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指导职责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校将在导师资格审定、优秀指导教师评选等工作中,将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研究生姓名:
学 号:
学 院:
学科(领域):
研 究 方 向:
指 导 教 师:
入 学 时 间:
年 月 日
一、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与综合素质测试 |
1.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个人总结: |
2.研究生综合素质与能力测试情况: |
二、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课程学习情况备注 |
1. | | | 需重修╱尚未修读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11. | | | |
12. | | | |
13. | | | |
14. | | | |
15. | | | |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
1、文献资料阅读情况(简述)): |
2、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及进展情况 |
开题论文题目: |
开题论证时间: |
学位论文工作后期安排(简述): |
3、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中取得的学术成果: (包括:作者名、论文题目、发表期刊、年、卷(期)、起止页码、收录情况及收录号/成果或专利名称、出版社或授权单位、时间,在研究生名字下画横线,在导师名字上打“*”号;获奖情况注明获奖名称,等级,授予单位、时间及证书编号) |
四、研究生中期考核自我评议: ◻ 优秀 ◻合格 ◻警示(跟踪培养) ◻不合格 (用“Ö”表示) 本人承诺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研究生签名: 年 月 日 |
五、中期考核意见 |
导师意见 | 对该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科研及创新能力、培养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 |
导师对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的建议: ◻ 优秀◻合格◻警示(跟踪培养)◻不合格(用“Ö”表示)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
考核小组意见 | 1、考核等级:◻优秀◻合格◻警示(跟踪培养)◻不合格(用“Ö”表示) 2、对该生中期考核的意见: 考核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考核意见 | 1、考核等级:◻优秀◻合格◻警示(跟踪培养)◻不合格(用“Ö”表示) 2、对该生中期考核的意见: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14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
实施办法
为倡导学术正气,杜绝学术不正之风,规范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习风气,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各类研究生,以及全体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本规定所称学术行为是指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和指导研究生等活动。
第二条 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论文、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无论是何种(纸质或电子)载体,是否已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转引文献资料,摘译外文书刊的部分段落、标题时,应如实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坚决杜绝下列学术造假行为:
(一)弄虚作假,捏造、伪造数据,篡改数据和科学研究事实,对实验数据任意取舍和伪造;或捏造、伪造、篡改引用资料或其他研究成果等。
(二)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照抄或变相照抄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将合作成果作为自己成果发表;将他人的论著篡改后发表;窃取他人论著的实质性内容和结论部分,作为自己论著的主体;窃取他人的数据作为自己论著的论据等。
(三)伪造注释。
(四)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论文的主要章节,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五)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六)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应自觉防止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引注文献不端行为,引用他人成果但不注明出处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虚假引注。具体表现为:
1.使用、引用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不注明出处。
2.对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原用词用语作了修改,但基本观点、论据未变,不注明出处。
3.将他人的调查资料、统计数据、论据等用作论证自己的论点,不注明出处。
4.将多个他人观点混在一起,作为自己论点,不注明出处。
5.将他人的论点、论据与自己的论点、论据混在一起的,不明确区分标注。
6.转引他人论著中的引文、注释,不注明出处。
7.使用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不注明出处。
8.从外文书刊中摘译的部分,不注明出处。
9.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理论、实验数据、调研数据、学术论文或成果,但不加注释或说明。
10.未引用他人文献,而做虚假的引注等。
(二)不当署名,未参加相关的理论探索或实验研究或社会调查等活动,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包括导师)同意,签署他人姓名。
(三)一稿多投,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论文或著作用同一种语言在不同期刊或载体上发表出版。
(四)未全面了解别人的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五)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八)其他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直接责任人,对研究生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引导和监管责任。具体应做到:
(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方面严谨求实,在学术问题上加强自律,增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学术造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研究生导师应当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三)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管。在研究生修完课程,进入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研究阶段后,应保持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听取汇报、检查进度、观看实验、查看记录、核实数据、修订方案等,特别要关注研究生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发现等,及时讨论,正确引导,为研究生论文选题和实施方案做出及时正确的指导。
(四)加强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的监督和审查,及时指出错误并督促其改正。
(五)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等的核心成果应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发表或提交。
第六条 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查实与认定:
(一)研究生处常年开设检举信箱,接受社会对研究生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同时对我校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论文,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进行不定期抽查。任何机构或个人接到检举,或获知检举信息,必须对检举者承担保密责任。
(二)接到检举或抽查发现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嫌疑时,有关学院应在2周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完成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三)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小组应当通知当事研究生前来回答调查小组为认定是否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研究生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专家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要杜绝调查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掩盖事实真相和包庇等不端行为。
(四)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调查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研究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五)研究生处应及时收集、掌握有关证据材料,并另行聘请3~5名校外同行专家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
(六)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召开分委员会会议之日的10天前,告知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逾期未提供书面申辩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有关证据材料、学院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研究生处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审查和认定结果,以及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提供的书面申辩说明材料进行审议,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全部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七)研究生处应认真整理外聘同行专家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和认定意见,认真整理和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并将外聘同行专家的审查和认定意见材料,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八)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的10天前,研究生处需告知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按指定时间到会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书面证据和申辩说明。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到会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校学术委员会对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校外同行专家的审查和认定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议,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被调查的研究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回避审议会议。
(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认定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该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最终结论和处理意见。
(十)在调查认定过程中,当事研究生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七条 对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处理:
(一)被认定为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研究生,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认错态度端正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等。
(三)研究生一旦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分别作出暂缓毕业和暂缓学位授予、取消毕业资格和学位申请资格、注销毕业证书和撤销已授学位的处理。属在读研究生的,视情节分别作出暂缓毕业和暂缓学位授予、取消毕业资格和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无论是否已离校,所获学位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撤销,并注销学位证书;已经毕业的,所获毕业文凭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注销毕业证书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得再接受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四)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研究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毕业或学位论文存在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情形的,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在2年内不得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并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并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六)研究生毕业和学位论文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毕业和学位论文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毕业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学院下年度研究生招生数量。
(七)由于研究生的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在学校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所有相关参与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资料、调查认定情况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依据校学位委员会已认定结论,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指导教师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十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5
莆田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按规定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8-25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教务处,涉及硕士学位事项由研究生处组织,涉及学士学位事项由教务处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规行为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和博士学位点的申请。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委员5-9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二级学院的分委员会主要从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中遴选。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初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初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四)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方为有效。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不含半数)为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
(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综合训练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校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会议前已经解除处分。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总学分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第八条 出现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会议前仍未解除,受处分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市)以上部门嘉奖、表彰的。
(二)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40%以内的。
(三)参加学校及以上机构组织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获得校级二等奖(或前三名)及以上奖励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有关规定,向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
第十条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上报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满足课程要求、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本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方可申请参加论文送审和答辩。
(二)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学术型硕士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专业学位硕士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扎实理论基础和较为宽广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内容和基本要求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要求按《莆田学院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未达到学位点规定的学分数者。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者。
(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者。
(四)超过学习年限者。
(五)其他明文规定不得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形。
第十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学分、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方可申请学位。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逐个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按要求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一至四次。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学校在发给学位证书的同时,应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已通过的硕士学位的论文,应交存校图书馆和院资料室各一份。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莆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莆院教〔2018〕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6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以下统称学位论文)是综合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细则,以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送审及答辩等各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开题报告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前夕进行。2年学制的在第二学期末到第三学期的第八周前完成开题报告;2.5年和3年学制的在第三学期末到第四学期的第十周前完成开题报告;
(二)在职学习的各类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参照同专业(领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时间要求可顺延1年,且必须在开题报告满12个月后方能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同等学力)开题报告需提前3天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提出申请并通过导师审核,在网上公告开题报告,并上报学院。
第五条 开题报告应以正规答辩的方式进行。硕士生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书面报告字数不应少于5千字。开题答辩末通过一般要求一个月内修改后重新答辩。如果还是不能通过需半年后再申请答辩。
第六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10天之内,研究生应将经开题报告评审专家成员审核签字的开题报告纸质材料上交所在学院。未按时提交开题报告纸质材料者,本次开题报告无效。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收到开题报告纸质材料10天内,确认研究生开题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同时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确认开题报告是否通过,未按时确认者,研究生本次开题报告无效。各学院需分类整理收齐开题报告纸质材料,由研究生秘书集中保管,以备教学督导组检查。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毕业)时提交送审的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报告基本一致,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有较大变动时,必须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第八条 未按时开题或重新开题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送审时间需按开题报告超期的时间(月数)相应顺延其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毕业和授予学位时间。
第九条 研究生在进行开题时,应自觉遵守有关学术行为规范的各种规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是否需要进行预答辩,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实行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送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莆田学院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组织论文送审工作。未按规定送审的学位论文,其评阅成绩一律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答辩时间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集中进行。对论文送审不通过者,或者答辩不通过者,经修改、送审达到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参加答辩,学校原则上在10月份再安排一次集中答辩。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5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在答辩前3天以公开方式将答辩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5人,另设答辩委员会秘书1人。名单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委员会人员构成要求如下:
(一)全部成员应具有研究生指导经历;
(二)高职称比例占三分之二以上;
(三)设答辩委员会主席一人,由校外高职称专家担任;
(四)硕士专业学位答辩至少有一人为行业专家。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程序进行。研究生需进行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报告,一般要求约20分钟,答辩过程要有详细记录。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如果论文涉及国防、军事、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研究生,须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包括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和对学位论文创新点评价)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获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书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硕士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送审,由学校组织的论文送审通过后,方可重新组织答辩1次。若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或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修改送审后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能再安排论文答辩,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会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及与会其他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会议基本内容:
1.导师或学位点指定的教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等;
2.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3.答辩委员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4.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5.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签署决议书。
(七)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八)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九条 若答辩委员会有提出论文修改意见的,学位申请者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学位论文,然后将修改后的论文装订成册上交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通过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7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
(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以下统称学位论文)水平的提高,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请学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没有出现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学位论文符合基本要求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生的论文完成质量(含知识产权)、学术行为规范、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严格把关,对达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论文给出评语,并对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进行审核,学位点负责人在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送审的意见。
第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秘书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认真进行论文送审资格预审,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重修情况、是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在学期间已取得成果等是否符合毕业与授予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研究生处。未通过审核而进行论文送审的,当次送审无效。
第五条 所有学位论文在送审环节中,均不得由研究生本人经手寄送给评阅人。学校和二级学院的送审均由专人负责,并对评阅人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评阅人的姓名和单位信息应对学位(毕业)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
第六条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意见可匿名反馈给学位(毕业)申请人,针对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做必要的修改。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员要有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且至少有一名专家所在单位应具有本专业(领域)硕士学位授予权。同一研究生的三份论文不能送到同一单位进行评审。
第八条 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成绩分为A、B、C、D四档。具体为:
A.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同意稍作修改后参加答辩(85-100分)。
B.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同意适当修改后参加答辩(75-84分)。
C.论文需要进行较大修改,修改后再次送审(60-74分)。
D.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参加答辩(60分以下)。
三份评审结论的判定:组合为AAA、AAB、ABB或BBB视为通过:组合为AAC、ABC、AAD或BBC由学院增加一份盲评,如果增评结果为A或B,视为通过;其余组合均视为不通过。送审不通过的研究生,收悉评审结论后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参加下一次送审和答辩。
第九条 下列情况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列为质量跟踪论文,送审工作由研究生处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在学期间研究生课程有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二)未能按期进行论文开题报告的研究生,或因选题不当、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论文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三)研究生导师近3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有出现学位论文学校查重率超过25%(含25%),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四)研究生导师近5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论文,被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出现不合格,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五)研究生导师近3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中,学校论文抽查送审有出现论文评阅成绩不合格者,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论文,对于研究成果特别突出的研究生可以不列入质量跟踪对象。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研究生处可从各学院学位点申请论文送审的研究生中抽查一定比例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查送审。抽取方式由研究生处根据质量监控的要求确定,送审工作由研究生处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常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进行。各学院学位论文的送审,应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成绩未达到答辩要求者,需要在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论文修改和再次送审,并通过论文送审或答辩,否则按退学处理。
评审成绩全部为一般及以上且相应修改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可给予一次修改3个月后再次送审的机会。研究生应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的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和再次送审,并通过论文送审(成绩均应为良好及以上),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送审的学位论文,其评阅成绩无效,并列为质量跟踪对象。
第十四条 本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8
莆田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
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福建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闽学位〔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我校学位论文质量,健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
第二章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学院,由学校领导对学院负责人和相关导师进行质量约谈,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各学院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学位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第三章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规则
第四条 对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学院,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暂停指导教师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后是否恢复招生,应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考核,通过后才能恢复招生。
(二)指导教师3年内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对象。
(三)根据情况酌情减少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相应类型硕士生招生指标。
(四)按1篇10%、2篇20%、3篇及以上50%的比例扣减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量总分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9
莆田学院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
论文质量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倡导学术正气,杜绝学术不正之风,保证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质量,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自觉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和学位论文。不得出现《莆田学院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第三、四条所列的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形。
二、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论文(包括毕业与学位论文、在各种学术会议和期刊上发表论文)、开题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等载体,是否已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的结论或结果;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研究生进行论文预答辩、送审、答辩、存档等环节时应提交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且两者应完全一致,凡不一致者,视同弄虚作假。
四、研究生在从事毕业与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过程中,在开题报告、论文预答辩、论文送审、论文答辩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或研究生所提交的预答辩论文、送审论文、答辩论文被校研究生处抽查检测出现文字复制比超过25%以上(含25%)者,不得举行论文答辩;已经进行过论文答辩者,凡被查出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或论文文字复制比达到或超过25%以上(含25%)者,答辩无效。
对于文字复制比超过25%以上(含25%)的毕业和学位论文,按《莆田学院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实与认定;如果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按《莆田学院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如果经查实不属于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要求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认真修改毕业和学位论文,达到送审的条件后由校研究生处重新组织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阅,通过者允许其进行答辩和申请学位;已毕业或授予学位者,但被发现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无论是否已离校,撤销其毕业资格,追回已发毕业证书,并由校学位评定会委员重新审议决定是否撤销其所授学位。
五、凡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在毕业与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指导教师责任。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0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及《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闽教学〔2015〕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及表现优异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财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从当年无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导师中推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和建议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及评审组织相关工作,提出初评名单。培养单位按照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出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取得正式学籍,按时注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积极履行义务,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五)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专业年级的前50%,无重考或补考课程;
(六)科研能力显著,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②作为主要成员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③作为主要成员获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项以上。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并以莆田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承担单位。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七)社会实践、综合素质、发展潜力突出。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创新和实践能力较强;热心学生工作或社会公益活动,乐于服务和奉献,综合素质较高,曾担任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党支部(班级)主要学生干部,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的或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社会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五)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者;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指标,结合各培养单位符合参评范围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分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额及差额名额。
(二)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含待刊)、专利等科研成果、在校期间所获奖励和社会服务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报导师签字认定,导师未签字材料不予采用。
(三)学院推荐。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工作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人选名单,提交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部)。
(四)材料复核。学生工作处(部)组织复核评选材料,及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反馈复核意见。
(五)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部)将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获奖学生初步名单报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公示阶段身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10月评审一次,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取消其之后在学期间的各类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1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完善研究生奖助贷体系,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硕士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8000元/学年,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至毕业当月。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2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4〕4号)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基本条件、奖励标准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设学业奖学金、开莆来学奖学金。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奖金10000元/年/生,人数占同年级同专业人数20%;
二等奖:奖金8000元/年/生,人数占同年级同专业人数30%;
三等奖:奖金6000元/年/生,人数占同年级同专业人数50%。
第六条 开莆来学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
一等奖:奖金12000元/生;
二等奖:奖金8000元/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一)所修学分未达应修课程学分2/3者;
(二)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
(三)有重大违法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莆来学奖学金:
(一)研一上学期有课程不合格者;
(二)有重大违法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 凡有学籍异动等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方可参评。
(二)在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发放年限顺延。
(三)超出学制或终止学籍的研究生,终止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条件、程序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
基本原则:结合培养方案规定,将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研究生人才培养环节相结合,重点考查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创新、日常表现和社会服务等。学习成绩,以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中期考核,考察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和阶段科研成果等;科研创新,考察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和竞赛获奖等。日常表现,可由研究生本人自评、同学互评、导师评价、研究生辅导员评价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社会服务,可从科技竞赛、社会调研、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考评。具体参评年级评选条件量化基本要求如下:
(一)二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3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50%(或前2名);申请三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0%。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上述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未按期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测算办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开莆来学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
(一)奖励对象: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在一年级下学期组织评选。
(二)一等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和报到的研究生新生。
(三)二等奖学金:调剂到我校并被我校录取和报到的研究生新生。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和评定主要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每年9月10日前及时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备案,评定细则必须保持一定延续性。
第十三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1月进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开莆来学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提交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激励导向,择优评选,切实发挥奖学金奖优促学作用;要坚持科学客观评价,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有量化标准,强化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 对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核定各培养单位学年度研究生奖学金总金额,各单位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统筹经费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需按各等级比例严格执行,每年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余款,收归学校统筹管理。鼓励各培养单位自主设立院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并取得学籍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到学生工作处(部)领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证书,由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后发放给获奖研究生本人;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和相关材料,到校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奖学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应将《莆田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时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2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莆田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学号 | |
所在学院 | | 专业 | | 是否 调剂 | |
|
学习类型 | □全日制 | 本科毕业院校 | |
□非全日制 |
身份证号 | | 联系 电话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荐意见 |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评审情况 | 经院评审委员会评审,________同学获莆田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_______等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培养单位 审核意见 |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莆田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______等奖学金。现报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核 意见 |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莆田学院研究学业奖学金______等奖学金。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请正反打印)
莆田学院______年研究生开莆来学奖学金
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学号 | |
|
|
|
|
所在学院 | | 专业 | | 是否调剂 | |
|
毕业院校(填写至所在院系、专业)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申请等级 | 一等奖£ 二等奖£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必须保证真实准确,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并追回所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申请人: 日 期: |
评审 情况 | 经院评审委员会评审,________同学获莆田学院研究生开莆来学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培养单位审核意见 |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莆田学院研究生开莆来学奖学金。现报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莆田学院研究生开莆来学奖学金。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3
莆田学院硕士研究生参与“三助”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有关精神,学校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及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岗位待聘计划需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长、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一)“助教”岗位:是指承担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大面积实验课、实习课程指导和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助教”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学校教务处制定具体方案。
(二)“助研”岗位: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导师推荐的课题组的科学研究、科研辅助或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等。“助研”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每位一年级研究生必须参与导师科研工作。
(三)“助管”岗位: 承担学校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以及本科生、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学院、校机关工作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设立“三助”岗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聘任期限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三助”岗位: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所有硕士研究生、在研究生处备案过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二)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岗位后,经导师许可,可以同时受聘担任“助教”、“助管”工作中的一种。每学期只能申请一个“助教”或“助管”。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助教”、“助管”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助教”岗位聘用依教务处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助研”岗位计划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部门申请,设岗部门自行审批聘用,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助教”、“助管”岗位的学院(行政部门)须于每学年度第一个月内,确定所需“助教”、“助管”岗位数,填写《莆田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人单位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岗位聘期为一学年。
第十条 申请“助研”岗位的从第一学期初进行受理。“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导师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研”岗位按学年聘用,聘期为一学年。
第十一条 “助教”、“助管”岗位的职数,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指标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考核和聘用工作,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
第四章 岗位确认与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 每学年初,研究生处发布申报通知。各用人单位根据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助管”岗位数量,并按通知时间及时上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处根据各单位申报数量,以及教务处分配的助教数量,组织培养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察,确定拟录用人选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和指标由各导师确定,并由导师自行聘用。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应做好“三助”研究生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使其全面了解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根据“三助”岗位职责制定量化考评体系,对“三助”岗位受聘者每学年考核一次,考评结果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三助”考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由设岗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助教”、“助管”按月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月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月津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聘任期限内不能按要求完成“三助”工作,导师或用人部门可提前终止聘用,经用人单位和研究生处核准后,提前解除聘用。停止发放“三助”津贴并取消该研究生“三助一辅”申请资格半年以上。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凡当月事假超过5天者,停发半月的津贴;一个月内擅自离开岗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津贴。
第二十条 各设岗单位要加强对“三助”岗位的管理和考核,对不能正确使用好岗位计划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核减该单位岗位数。
第六章 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三助”报酬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助教”、“助管”津贴由培养单位造册确认,报研究生处审批;“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助教”、“助管”工作酬金根据每月实际工作量动态调整,一般25元/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生/月。“助研”报酬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工作量来发放,每月每生不低于200元。
第二十三条 由各用人单位(部门)在当月20日前填写研究生处统一制作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申报表》,通过用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校研究生处审批。由校财务处发放“助教”、“助管”岗位工作酬金,酬金直接发放到研究生校内银行卡上。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助研”酬金由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发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所从事的“三助”工作发生变动后,必须重新申请“三助”岗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申请表
申请岗位:行政助管□ 助研□ 助教□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 学 号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年 级 | |
培养单位 | | 专业 | |
外语水平 | □大学四级 □大学六级 □专业四级 □更高水平 (语种: ) |
计算机水平 | □校内一级 □校内二级 □国家二级 □国家三级 □更高水平 |
申请岗位 | | 银行卡号/银行名称 | |
移动电话 | | 电子信箱 | |
导师姓名 | | 导师联系电话 | |
请在空闲时间后划“√”;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上午 | | 上午 | | 上午 | | 上午 | | 上午 | |
下午 | | 下午 | | 下午 | | 下午 | | 下午 | |
自我评价 | |
导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培养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意见: 学生工作处(部)(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 此表格为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填写; 2. 此表格作为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的依据,由学生工作处(部)存档。 3. 申请行政助管岗位的研究生请将此表交与研究生处,其他岗位直接交送各培养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