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工作中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全国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等各级各类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等)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与就业过程中违反研究生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涉及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置。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要对师生负责,对学校负责,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根据发生阶段分为四类:招生与考试、培养与管理、毕业与学位、其他。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见附件1):Ⅰ级为重大事故,Ⅱ级为较大事故,Ⅲ级为一般事故。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基本程序:
(一)研究生处收到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报告后,向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发出教学异常情况通知。
(二)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和调查核实情况后,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填写《莆田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表》,连同相关调查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根据调查事实,经研究生处处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研究生教育副校长审核后认定。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一经核定,则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三级事故的处理,按以下意见处置。
(一)I级事故:一年内发生一次I级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绩效工资扣发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对Ⅰ级事故当事人,自处分之日起取消当事人24个月内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评优评奖资格;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24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二)Ⅱ级事故:一年内发生一次Ⅱ级事故者,扣发绩效工资2000元。
对Ⅱ级事故当事人,自处分之日起取消当事人12个月内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评优评奖资格;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三)Ⅲ级事故:一年内发生一次Ⅲ级事故者,扣发绩效工资1000元。
对Ⅲ级事故当事人,自处分之日起取消当事人12个月内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于事故当事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处应将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结果及时通知到事故当事人、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并将有关结果备案。
第八条 事故处理决定由事故当事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送达当事人本人。如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或接受处分。接到异议书后,研究生处组织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置。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经证实后不予追究。
(二)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报告,并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客观上减少事故对学校或个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经学校认定后可酌情从轻处分。
(三)一年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事故的当事人,第二次及以后的事故按高一级别或就高处理。
(四)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采取故意隐瞒、拖延等行为,或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经学校认定后将从重处分。
(五)对于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将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六)对于同一个学院或部门事故处置不当,或在同一年内出现多起个人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故的,扣减相关单位招生指标、培养经费、评优评奖指标等,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研究生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分类与级别作适当调整。未列入“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的其他事故,参照相近事故类别与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莆田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
2.莆田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1
莆田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
类别 | 事故类型 | 等级 |
1.招生与考试 | 1.1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复试、调剂、录取等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Ⅰ |
1.2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中泄露试题或泄露命题身份。 | Ⅰ |
1.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试卷管理、阅卷、复试、调剂、录取和资格审核等工作中出现差错并在校内核查发现的直接认定为Ⅲ级事故,造成社会面影响的从重处置。 | Ⅲ-Ⅰ |
1.4违反各级各类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影响研究生考试公平、公正造成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 Ⅲ-Ⅰ |
2.培养与管理 | 2.1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 Ⅰ |
2.2在教学活动和指导学生过程中,存在意识形态问题,或有悖社会基本伦理道德,或散布不健康内容。 | Ⅱ-Ⅰ |
2.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讥讽、辱骂、体罚、骚扰学生的不当或不良言行,造成社会面影响的从重处置。 | Ⅱ-Ⅰ |
2.4无理由拒绝学院或学校安排的基本教学任务与教研活动。 | Ⅲ |
2.5擅自更改教学计划随意减少教学或实习时间。 | Ⅲ |
2.6未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导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从重处置。 | Ⅲ-Ⅱ |
2.7未经学院批准、研究生处同意备案,擅自停课、缺课的直接认定为Ⅲ级事故,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及以上的从重处置。 | Ⅲ-Ⅰ |
2.8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衣着不得体,或迟到、早退,或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 | Ⅲ |
2.9因工作不当造成研究生在实习或实验等活动中受到伤害。 | Ⅲ-Ⅰ |
2.10课程选用的教材存在意识形态问题。 | Ⅱ-Ⅰ |
2.11课程使用的教学资源(含线上教学资源)存在思想性、安全性、科学性问题。 | Ⅲ-Ⅰ |
2.12教师无特殊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 Ⅲ |
2.13教师评卷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刻意拔高或压低、虚报、更改研究生成绩。 | Ⅱ |
2.14与研究生共同发表的论文存在数据造假,或一稿多投等各种类型的违反学术伦理情形直接认定Ⅲ级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从重处置。 | Ⅲ-Ⅰ |
2.15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 Ⅰ |
3.毕业与学位 | 3.1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或不符合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 | Ⅲ-Ⅱ |
3.2对研究生指导时间不足,或对研究生毕业论文无实质性指导,或毕业论文送审前无书面审核意见。 | Ⅲ-Ⅱ |
3.3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以上抽查中认定为问题论文的,经查实存在把关不严、指导不力的情形。 | Ⅲ-Ⅰ |
3.4作为答辩组成员未按要求履行评阅与答辩职责的。 | Ⅲ |
3.5对研究生提交的毕业材料审查不严、程序不规范。 | Ⅲ |
3.6遗失、错发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Ⅲ |
3.7为了研究生就业私自更改或伪造研究生成绩、奖惩等个人档案材料。 | Ⅰ |
3.8其他影响毕业与学位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事故。 | Ⅲ-Ⅰ |
4.其他 | 4.1隐瞒或帮助隐瞒本学院和部门所发生的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或拖延上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 Ⅲ-Ⅰ |
4.2违反上级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 Ⅲ-Ⅰ |
附件2
莆田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事故认定处理表
当事人姓名 | | 所在学院(部门) | |
事故类型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发生 情况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认定处理意见 | 事故级别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研究生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