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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关于印发 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24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

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实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指导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9年4月16日

 

 

 

莆田学院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习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等。

第三条  实习是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全程化、四年不间断、梯度渐进”的原则,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专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习实训时间应达到1年。学校鼓励学院利用寒暑假开展实习实训。

第五条  实习形式包含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一)认识实习是指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生产实习是指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校外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临床和教学等岗位,阶段性地学习专业生产流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后续专业课程学习奠定基础。

(三)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是指在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筹组织、合理安排学生到校外实习单位或就业意向单位,连续性地参与实习单位日常实际工作的学生毕业前最后一次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方式进行。

1.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组织到实习单位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2.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地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六条  师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实践时间不少于1学期,且教育实习内容应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实习、教研实习等内容,其中教学实习应保证足量的课堂教学授课时数。

第七条  其它专业实习内容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专业特点及具体实习条件确定。

 

第三章  实习准备

第八条  学院应按专业制定实习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是实习的纲领性文件,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更改,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将书面调整报告及修改后的实习大纲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院应成立实习领导小组,按照各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

第十条  学院要认真做好实习学生的动员及安全教育工作,并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院应按专业特点制定实习手册,并在实习前发给每位学生。实习手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习的基本内容

(二)实习生守则

(三)实习活动记录

(四)个人实习总结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前应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实训。其中,师范生必须通过相关课程学习和技能考核后方可进行教育实习。

 

第四章  实习组织

第十三条  实习组织方式可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是指由学院统一联系,学生分组到有关实习单位的实习;分散实习是指由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并经学院批准的实习。医学类、师范类专业集中安排实习,其它专业应坚持以统一组队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原则安排实习。

第十四条  集中实习的组织  

(一)学院应将集中实习的学生分为若干实习队,分配到各实习基地实习,并指派讲师以上(含讲师)、且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专职负责全程管理和服务原则上师生配比不超过以下标准:

学科类别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理、工、医

1︰15

1︰20

文、经、管、艺

1︰30

1︰35

(二)学院应定期到实习单位调查学生实习情况,督促、抽查学生实习日记,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分散实习的组织

(一)学生须经家长同意,事先联系好实习单位,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严格审核该实习岗位的实习时间、实习计划、实习任务、指导教师等情况,符合专业实习相关要求方可批准。

(三)学院应根据学生实习的地域分布,指定教师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第十六条  落实好学生实习单位后,学院须及时汇总实习单位接收函及实习单位联系方式。学生实习单位一旦确定一般不允许更改,若确需改动的,须经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及学生所在学院同意。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学院实习工作组织情况,并通报抽查情况。学院应汇总学生实习单位情况及指派教师情况,以备学校检查。

 

第五章  实习经费

第十八条  实习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实报实销的办法,按照《莆田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实习安全

第十九条  学院要切实做好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纪律、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明确校外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努力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并制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各实习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安全公约及制度,并由实习小组负责人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实习安全。

第二十一条  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院要代表学校与集中实习的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实习前,学院要与实习生签订“莆田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并由学院存档。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还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三条  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一、二年级的学生进行毕业实习;

  (二)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四)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五)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

  (六)在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上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实习;

  (七)强制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四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集中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并报告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离开签有协议的实习单位。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需办理医院证明和书面报告,按实习单位有关要求请假。请假超过一星期的除经实习单位批准外,还需指导教师签注意见,由学生所属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应及时返校,完成其它学习任务。不及时返校的,学校将根据《莆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因未及时返校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习生实习结束后应向学院提交个人实习总结,主要总结个人实习的工作表现、工作内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收获和教训等方面内容,并进行深入分析、思考和提炼,填写《莆田学院学生实习考核、鉴定表》。

第二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根据实习生的日常工作表现等情况,填写《教学实习学校初评成绩评分表》或《实习单位初评成绩评分表》,给出实习的初评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于实习生返校后,对实习生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劳动态度、劳动纪律、技术改革及创新成果等进行综合考核,以检验学生实习效果。考核可以是笔试、口试或操作等,学院可根据各学科实际情况决定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个人实习总结报告、实习单位初评成绩、实习综合考核,对学生实习进行终评,给出终评成绩。终评成绩按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

第三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一)未达到实习的基本要求,不对实习进行总结或实习总结马虎应付,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二)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实习中有违纪行为,且教育不改者,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各学科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莆田学院学生实习考核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八章 实习评优

第三十四条  毕业(教育)实习工作结束后,学校将评选优秀实习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并发文通报表彰。

第三十五条  优秀实习生评选对象为参加当届毕业实习(含教育实习、临床实习)的应届本科学生,实习方式原则上应为集中性实习。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总结和评选的基础上按专业以规定名额向学校推荐,每个专业可推荐名额占本专业实习生总人数的3%(向上取整)。

第三十七条学院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对本学院的优秀实习生推荐结果要适时在本学院公示,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十八条  优秀实习生评选条件:

(一)实习态度认真、谦虚,勤奋好学,紧密联系实际,刻苦钻研业务。

(二)能根据岗位实际和专业特点,勇于创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实习效果显著,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实习安排,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人际关系,积极发挥协作和组织作用,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五)个人实习资料齐备且质量较高,按时全面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实习终评成绩优秀。

第三十九条  在实习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实习生评定资格。

(一)未完成规定的实习时间,提前离开或擅自变更实习单位者;

(二)无故缺勤超过一周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两周者;

(三)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因不服从岗位分配受到实习单位投诉者;

(四)实习期间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应及时存档学生实习材料。实习材料包括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还应包含实习教案、听课评课记录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应及时总结实习工作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实习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实习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各种形式、各种内容的实习过程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临床实习按照《莆田学院临床教学与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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