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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7

莆田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莆田学院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优化师范教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莆田学院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诚聘一批来自基础教育一线的素质良好、队伍稳定的兼职教师。

第三条 兼职教师必须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职前师范素养和职后发展一体化指导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师范生发展与职业规划。

第四条 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聘请的基础教育一线兼职教师人数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根据兼职教师的实际水平与声望,学校聘其为“兼职讲师”。其中“兼职讲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部兼职教师总数的50%。

第六条 聘任的兼职教师名单在各学期初上报教务处备案,兼职教师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定并发放聘书。

第七条 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年一聘。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兼职教师必须切实参与莆田学院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兼职教师每学期参与莆田学院教师教育人才培养的工作量不低于10学时(除上课外,其它工作以1小时计1学时)。兼职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莆田学院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为师范生授课,且授课量不少于该课程的30%;

2.担任莆田学院教师教育中师班和师范技能竞赛校队校外导师;

3.指导师范生实习、见习、研习;指导师范生进行教学技能训练等;

4.指导师范生毕业论文选题、开题和结题工作;

5.为师范生作专题报告,介绍中学学校教育教学现状、理念和未来发展趋势;

6.参加本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资源库建设,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文化与传播学院负责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兼职教师的工作报酬由文化与传播学院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年度学院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学院为兼职教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为兼职教师办理临时通行证等。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在聘期内经许可后可以“莆田学院兼职讲师”的名义参加学术活动。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作者单位均可署名为莆田学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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