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校外活动的管理,规范课外活动秩序,提升校园文化品位,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莆田学院学生手册》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课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校外进行管理。学生举办团体校外活动必须经院团委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生社团举办较大校外活动须经过指导老师、院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院分管领导审批、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四条 凡在校外举行的各种学生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组织周密、安全有序、责任明确。
第三章 活动的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 学生校外活动的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活动要注重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和安全性,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良好的学风建设。
第六条 举办学生校外活动,活动要有严密的组织、完备的安全预案,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学生在活动中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要爱护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清洁卫生。
第七条 举办学生校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散播消极颓废言论,不得传播不健康思想和虚假信息,不得以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活动。
第八条 学生团体举办课外活动需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交《学生校外活动审批表》,团委审批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申请表中必须说明活动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需向团委申请活动经费的,应依要求提前提交申请表及活动方案。活动结束后,举办活动的负责人须向院团委汇报。
第九条 学生团体举办课外活动和外出活动,必须有2名以上指导教师随行指导,并做好应急安全预案。
第十条 各学生组织举办各项校外活动的海报、广告、横幅等必须署名,各类宣传品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悬挂张贴。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团委批准,组织学生校外活动不可接受社会赞助。
第三章 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外出活动往返途中,应注意交通安全,服从指导老师、学生干部指挥,禁止个人私自行动,同时要发挥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精神。
第十三条 遇到各种险情,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并拨打当地110电话报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莆田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团委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