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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2019-01-10


本校各单位

201911日起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文件精神,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仅关系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规定也有较大变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每位教职员工。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方式及时间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请通过手机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APP201911日以后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请各位教职工认真查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结合自身情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教职工报送后税务系 统将会接收到相关信息,希望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单位。

请各位教职工在115日前填报,以便及时享受专项扣除政策。


二、为了更好地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学校将于2019111日举办个税专题培训,请各二级单位务必派人参加(通知另发)

三、在职教职工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1.中国籍在职职工(含聘用、台湾老师、在编、劳务派遣、院聘临时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由财务处按月进行代扣代缴。

2.我校外籍在职职工,居民(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境内停留已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办法和中国籍在职职工相同。

四、关于年终奖计税

202112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过渡期为3年。

五、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教职工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本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六、政策查询答疑途径

1.国家税务总局,地址:www.chinatax.gov.cn

2.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3.财务处联系电话:2725185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法》http://news.17win.com/views/details/67223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http://news.17win.com/views/details/67225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0号)http://news.17win.com/views/details/67231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1号)http://news.17win.com/views/details/67230

莆田学院财务处

201916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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